更新時間:2025-03-22 20:27:57作者:佚名
財政部和人事部修訂和發行部
有關“會計專業和技術資格考試的臨時規定”及其實施措施的通知
(2000年9月11日,財政部和人事會計部[2000]編號11)
財務部(局),人員(人事和勞工)(局),新疆生產和建筑團以及州議會的所有部委和委員會以及直接隸屬機構:
為了改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系統,并在科學,客觀上和公正地評估會計專業人員的學術水平和專業能力,財政部和人員部已修訂了原始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的臨時規定”,并在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資格考試中對“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實施”。將向您發布修訂的“會計專業和技術資格考試中的臨時規定”和“會計專業和技術資格考試的實施措施”,請遵守它。
如果組織和實施各個地區和部門都需要任何問題,請立即向財政和人力資源部提交一封信。
附件:1。會計專業和技術資格考試的臨時規定
2。會計專業和技術資格考試的實施措施
附件1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臨時法規
第1條為了加強會計專業團隊的構建,提高會計人員的質量,科學,客觀和公正地評估會計專業人員的學術水平和專業能力,并改善會計專業和技術才能的選擇機制,這些臨時規定是根據“中國人民的賬戶法規”的相關規定而規定的。
第2條通過國家統一考試并獲得會計專業和技術資格的會計師應表明,他們有資格在相應的會計專業和技術職位上擔任專業和技術職位。
雇主可以根據工作需求以及道德完整性和能力的原則選擇會計專業和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中最好的。
第3條會計專業和技術資格應實施國家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教學大綱,統一的考試問題和統一資格標準考試系統。
第4條實施了全國會計專業和技術資格考試后,將不再對相應的會計專業和技術資格評估進行評估。
第5條將會計的專業和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
為了獲得初級資格,該單位可以根據以下條件根據相關法規任命相應的專業和技術職位:
(1)助理會計師:從一所學院畢業后,他擔任了兩年的會計;從一所大專畢業后,他擔任了四年的會計;沒有規定的教育,他曾擔任會計師五年。
(2)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只能被任命為會計職位。
如果您獲得中級資格并遵守相關的國家法規,則可以聘請會計師職位。
高級資格(高級會計資格)應實施結合考試和評估的評估系統,并應分別規定具體措施。
第6條:注冊會計專業和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遵守原則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2)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會計法和統一的國家會計體系,以及相關的金融法,法規,規則和法規,也沒有嚴重違反財務紀律;
(3)履行工作職責并熱愛您的工作;
(4)具有會計資格并擁有會計資格證書。
第7條:除了滿足這些規定第6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登記初級高科技考試的人還必須具有高中學位或受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學位。
第8條:除了滿足這些規定第6條中列出的基本條件外,注冊中級資格審查會計專業和技術審查的人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獲得大學學位,并從事會計五年。
(2)獲得學士學位,并從事會計四年。
(iii)從研究生學位獲得雙學士學位或畢業生,并從事會計兩年。
(4)獲得碩士學位,并從事會計一年。
(v)獲得博士學位。
第9條:通過國家統一考試并獲得經濟學,統計和審計專業人員的中級和初級資格的人,并滿足這些規定第6條中列出的基本條件,可以在相應層面注冊會計專業和技術資格考試。
第10條財政部和人員部應共同負責會計專業和技術資格考試。
財政部負責制定考試主題,考試教學大綱,考試問題,撰寫考試書,組織和實施考試工作,并統一預先研究前培訓和其他相關工作的計劃。
人員部負責審查考試對象,考試教學大綱和測試問題,并與財政部結合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考試工作的資格標準。
當地金融部門和人事部門共同負責各個地方的考試工作。
第11條通過會計專業和技術資格的初級和中級資格審查,應由每個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報名,自治區,自治區,市政府的人員(職業改革)部門頒發。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都是有效的。簽發證書時,地方政府不得附上任何條件。
第12條實施了會計專業和技術資格的常規注冊系統。資格證書每三年注冊一次。經過認證的人員應前往當地人員和金融部門指定的辦公室,以根據法規來完成注冊程序。
獲得會計專業和技術資格的第13條的人員應按照財政部的相關法規從相應級別的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
第14條如果發生以下任何情況,會計檢查管理機構應撤銷其會計專業和技術資格,發行機構應撤銷其會計專業和技術資格證書。他不得在兩年內再次參加會計專業和技術資格考試:
(1)忘記學歷,會計資格證書和資格證書。
(2)考試期間違反紀律。
第15條規定,在這些法規的注冊條件下規定的會計工作的截止日期是在考試注冊年度結束之前。
第16條這些規定適用于那些在州機構,社會群體,企業,機構和其他組織中持有會計資格證書的人。
海外人員申請會計專業和技術資格考試的相關措施應在接受國務院相關部門的批準后單獨規定。
第17條這些規定應由財政部和人員部根據其責任劃分來解釋。
第18條這些規定應在其發行之日生效。
1992年3月21日,由財政部和人員部共同頒布的“會計專業和技術資格考試的臨時規定”也將被廢除。如果財政部,人員部,國家會計專業和技術資格考試領先小組??及其辦公室不符合這些法規的規定,這些法規將占上風,則這些法規將占上風。
附件II:
會計專業和技術資格考試的實施措施
根據“會計專業和技術資格考試的臨時規定”(以下稱為“臨時規定”),制定了該實施措施。
1。資格考試的組織和領導
財政部和人事部共同建立了國家會計專業和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負責日常考試管理。該辦公室位于財政部的會計部。
財務部門(局),人員(職業改革)部門和新疆的生產和建筑團應根據臨時規定的第10條在其地區組織和實施考試。
2。考試對象的設置
(1)會計專業人士和技術考試的初級資格考試的主題是:初級會計實踐和基本經濟法主題。
參加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內通過所有受試者。
(2)會計專業技術和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主題是:中級會計實踐(I),中級會計實踐(II),財務管理和經濟法。
會計專業和技術中級資格考試是兩年的周期。參加考試的人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內通過所有受試者的考試。通過一些主題后,地方考試管理機構將發出得分通知。
3。考試日期和時間
(i)考試日期: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會計專業和技術資格考試。考試日期通常是每年5月的最后一個星期六和星期日。如果有特殊情況,財政部和人員部將及時通知所有地區。
(2)考試時間:初級資格考試在兩天半的時間內進行,初級會計慣例為3小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報名網校頭條,經濟法的基本主題為2.5小時;中級資格考試在四天半進行,中級會計實踐(I),中級會計實踐(II),經濟法和財務管理的四個主題全部為2.5小時。
4。考試注冊
(i)注冊時間:通常,從9月到每年10月底。原則上,允許在考試日期前三個月允許補充報告,具體的補充報告方法將由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條件確定。
(2)注冊地點:由會計專業和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在各個地方確定,并在注冊開始前一個月宣布。
(3)注冊條件:參加考試的人必須滿足與“臨時法規”中申請資格有關的要求。
(4)注冊程序:任何符合注冊要求并適用于會計專業和技術資格考試的人應申請并核實。該單位將持有學術證書,身份證,會計專業資格證書和“注冊注冊表格”的原始副本,以在當地會計專業和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在規定的時間限制內設置的注冊地點進行注冊。通過審查后,將發出門票。候選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和入場券一起參加考試。
來自各個部門的人員及其直接的中央委員會及其各自部門應進行檢查并執行領土管理原則。
5。檢查室設置
原則上,考試室位于中央城市或省級城市以上或行政專家辦公室所在地的大學,技術中學或指定學院。如果候選人集中精力并且很難安排檢查室,并且他們確實需要在該縣建立初級資格考試室,則必須由省會計專業和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批準,并向國家會計審查辦公室提交。
6。考試培訓
所有地區都應以計劃的方式在培訓和組織培訓方面做得很好。培訓單位必須符合場地,教師,教科書等的條件。當地會計專業和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加強培訓單位的管理并實施培訓單位資格注冊系統。
培訓必須遵守與考試分離的原則,參加培訓的人不得參加檢查問題設定和檢查組織和管理;候選人應遵守自愿參與培訓的原則。
7。考試書
財政部的考試大綱,指定的書籍和相關輔導材料由財政部組織和編譯,出版和分發。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可以以財政部的名義竊,出版和分發各種考試書并審查材料。
8。考試學科
我們必須嚴格執行檢查和考試工作的相關規則和學科,并在設定問題,打印,發送和監護的過程中有效保密。我們必須嚴格遵守機密系統,并嚴格防止秘密泄漏。我們必須嚴格執行考試紀律。考試人員必須堅決實施避免系統。那些違反考試紀律和相關法規的人必須認真對待,領導者必須承擔責任。
財政部將制定一系列的規則和系統,以確保會計專業和技術資格考試的健康和有序進展。
9.該實施措施應在發行之日生效
1992年3月,金融和人力資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