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細則》的通知
(成辦發[2005]37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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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8-20 18:36:46作者:admin2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成都市居住證
持有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細則》的通知
(成辦發[2005]37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居住證持有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居住證持有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成都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含高新區,以下統稱“五城區”)以外到本市五城區范圍內的《成都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持有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由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組織實施、管理和督導工作。
第四條 《居住證》持有人的6至15周歲子女在本市五城區接受義務教育,享有與本市五城區居民子女的同等待遇。
第五條 每年6月第二周星期二、三、四,為辦理《居住證》持有人子女入(轉)學報名登記時間。
《居住證》持有人在統一的報名登記時段內,與當地居民一樣到《居住證》所在地中小學報名登記點辦理子女的入(轉)學報名登記工作。
第六條 《居住證》持有人為其接受義務教育的子女辦理入(轉)學登記,應當出具以下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復印件:
(一)《居住證》持有人的《居住證》、居民身份證;
(二)《居住證》持有人及其子女在原籍的戶口薄;
(三)《居住證》持有人子女若為非起始年級新轉入學生,還應出具原就讀學校和原教育行政部門簽章的學籍證明和轉學證明;
(四)《居住證》持有人填寫的《成都市〈居住證〉持有人子女入(轉)學登記表》。
第七條 五城區教育行政部門在報名登記工作結束后,根據《居住證》持有人現居住地學校分布和學校年度招生計劃情況,按照相對就近、統籌協調的原則安排《居住證》持有人子女入學。
第八條 五城區公辦小學、初中畢業年級不接收轉學生。對非畢業年級的《居住證》持有人子女轉學,每學年集中受理一次,學期和學年中途不予受理。
已在本市五城區義務教育階段就讀的《居住證》持有人子女同本市五城區居民子女一樣,原則上不再辦理在城區內轉學。
第九條 已在本市五城區小學就讀的《居住證》持有人子女小學畢業需升入本市五城區初中繼續就讀的,按照本市五城區居民子女小學畢業升學辦法執行。
第十條 其他區(市)縣政府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一條 本細則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2005年4月1日起執行。
發布部門:成都市政府 發布日期:2005年03月22日 實施日期:2005年04月01日 (地方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