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1-20 09:03:01作者:佚名
1、上海積分辦理
法律分析:1、來滬人員至現居住地街道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申辦《上海市居住證》。
2、來滬人員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積分模擬打分。
3、模擬積分分值滿足120分時,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積分申請。
4、用人單位首次申請時應按照《申請積分用人單位注冊登記須知》進行網上注冊,并至單位注冊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受理點審核單位信息。
5、已審核通過的用人單位登錄上網,為申請人進行網上注冊,并填寫《積分申請表》(注冊時將取得個人賬號和密碼,供申請人后續申請積分和網上查詢使用)。
提示:為保證居住證數據傳送,申請人領取《上海市居住證》3個工作日后,用人單位再為其網上注冊創建積分賬號。
6、單位為申請人進行網上信息審核,審核無誤的,打印《積分申請表》,并點擊“提交申請”按鈕。
7、單位將積分申請材料遞交至單位工商注冊地、社團或民辦非企業登記所在地的區(縣)人才服務中心受理點。
8、如材料齊全,受理點將受理相關材料,并出具收件憑證。
9、受理點調集申請人檔案,以學歷申請積分的,需進行教育經歷的核實,隨后進入審核程序。
10、申請人的居住證積分核定完成后,將通過短信形式通知持證人積分情況;單位也可以通過上網登錄,了解積分申請進度和結果。
11、根據通知的時間和地址,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可持有效身份證件至區(縣)人才服務中心領取《積分通知書》,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機構使用《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打印設備自助打印。
法律依據:《積分申請用人單位注冊登記須知》 二、單位注冊審核所需書面材料
1、人事專員介紹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等)原件及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代碼證磁卡原件;
4、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5、中介服務機構還需提供《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或《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2、上海居住證積分所需材料需要哪些
上海居住證積分所需材料需要持證人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持證人身份證明及戶籍證明等。
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項 持證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單位須提交的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包括:
1、持證人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
2、《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
3、持證人身份證明及戶籍證明;
4、勞動(聘用)合同;
5、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磁卡。
擴展資料: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七條 積分申請材料審核屬實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核定,并告知持證人積分情況。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可至區人才服務中心領取積分書面告知單,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機構使用《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打印設備自助打印。
第八條 持證人可通過互聯網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或者持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區人才服務中心查詢本人的積分。
參考資料來源:上海市人社局——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3、上海居住證積分如何查詢
上海居住證積分查詢方法:百度搜索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入官方網站,點擊便民查詢處輸入框,選擇居住證積分情況查詢選項,輸入個人信息即姓名和身份證號及驗證碼,提交查詢即可。
【法律依據】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第三條
《居住證》積分制度是通過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對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和合法穩定就業的《居住證》持有人(以下稱"持證人")進行積分,將其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為相應的分值。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第十八條
持證人可通過互聯網或者持《居住證》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查詢本人的積分。
4、上海市居住證積分
上海居住證積分申請條件:
1、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合法穩定就業的居住證持證人,在申辦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時,申請當月應處于就業及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狀態,且前12個月內累計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不含補繳);
2、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可通過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模擬估分,滿足標準分值的人員可委托用人單位提出申請;
3、本市單位在外省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屬于積分申請對象。
居住證是中國一些發達城市借鑒發達國家“綠卡”制度進行的嘗試,為中國制定技術移民辦法,最終形成中國國家“綠卡”制度積累了經驗。持有居住證者,可享受當地居民的待遇。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第九條 申辦條件,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本市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境內來滬人員,可以依據本辦法申領《居住證》。
申請人應當根據申辦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并對申辦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二條 簽發、制證、領證,《居住證》由公安部門簽發。對符合辦理條件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制作《居住證》。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的,制發《居住證》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居住證》制作完畢后,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通知申請人領證。
第十三條 信息變更,持證人的居住地住址等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辦理簽注,《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持證人應當在其《居住證》每屆滿1年前30日內,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簽注手續。
持證人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
5、辦理上海居住證積分需要具備那些條件?積分是如何計算的?
辦理積分需要的條件:
1、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合法穩定就業的居住證持證人,在申辦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時,申請當月應處于就業及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狀態,且前12個月內累計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不含補繳)。
2、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可通過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模擬估分,滿足標準分值的人員可委托用人單位提出申請。
3、本市單位在外省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屬于積分申請對象。
積分計算的方法涉及到多個方面,具體如下: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
第二章 積分指標及分值
第五條(積分指標體系)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組成。
第六條(基礎指標及分值)
基礎指標包含年齡、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等指標。
(一)年齡
年齡指標最高分值3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持證人年齡在56-60周歲,積5分;年齡每減少1歲,積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標最高分值110分,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可獲得積分。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取得大專(高職)學歷,積50分。
2.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積60分。
3.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積90分。
4.持證人取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10分。
(三)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
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最高分值140分。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和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可獲得積分。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五級,積15分。
2.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四級,積30分。
3.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三級,積60分。
4.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相當于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一級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積140分。
持證人以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一級申請積分的,最近1年內累計6個月的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應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
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注冊的,注冊后給予加分。
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目錄、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一向社會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按月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每滿1年積3分。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本項的積分依據。
第七條(加分指標及分值)
加分指標包括創業人才、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緊缺急需專業、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遠郊重點區域、全日制應屆畢業生、表彰獎勵、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等指標。
(一)創業人才
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人才,積120分。
創業人才積分具體條件,由市科委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后,向社會公布。
(二)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
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積120分。
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積分具體條件,由市科委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后向社會公布。
(三)緊缺急需專業
持證人所學專業屬于本市緊缺急需專業目錄且工作崗位與所學專業一致的,積30分。
本市緊缺急需專業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后向社會公布。
(四)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
持證人在本市投資創辦的企業,按照個人的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3年平均每年納稅額在1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戶籍人員在10人及以上,每納稅10萬元人民幣或每聘用本市戶籍人員10人積10分,最高120分。
(五)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指標最高分值120分。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80%低于1倍的,積25分。
2.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倍低于2倍的,積50分。
3.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低于3倍的,積100分。
4.持證人最近3年內累計24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積120分。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費基數不能合理對應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本項的積分依據。
(六)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
持證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就業,每滿1年積4分,滿5年后開始計入總積分。
(七)遠郊重點區域
持證人在本市重點發展的遠郊區域工作并居住,每滿1年積2分,滿5年后開始計入總積分,最高分值20分。
(八)全日制應屆畢業生
持證人為全日制應屆高校大學畢業生,積10分。
(九)表彰獎勵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表彰獎勵可積分,最高分值110分。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獲得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專項性表彰獎勵,積30分。
2.持證人獲得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綜合性表彰獎勵,積60分。
3.持證人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積110分。
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政府表彰獎勵項目目錄,按照市政府批準并公布的表彰獎勵目錄執行。
(十)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
持證人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結婚每滿1年積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條(減分指標及分值)
減分指標包括提供虛假材料、行政拘留記錄和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等指標。
(一)申請積分時提供虛假材料
持證人3年內有提供身份、學歷、就業、職稱職業資格、婚姻、表彰獎勵等方面虛假材料的,每次扣減150分。
(二)行政拘留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行政拘留記錄的,每條扣減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的,每條扣減150分。
第九條(一票否決指標)
持證人有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記錄或嚴重刑事犯罪記錄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
第三章 積分規則及標準分值
第十條(單項指標積分規則)
基礎指標和加分指標中,同一單項指標的積分不重復計算,取該單項指標的最高分。
減分指標中單項指標的扣減積分,按照扣減項目進行累計扣減。
第十一條(總分積分規則)
持證人的總積分等于基礎指標與加分指標積分之和減去減分指標的累計扣減積分,總積分的最低分值為0分。基礎指標中的“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加分指標中的“投資納稅”“投資帶動本地就業”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
第十二條(總積分標準分值)
《居住證》總積分標準分值為120分。
擴展資料: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基本流程:
1、來滬人員至現居住地街道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申辦《上海市居住證》。
2、來滬人員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積分模擬打分。
3、模擬積分分值滿足120分時,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積分申請。
4、用人單位首次申請時應按照《申請積分用人單位注冊登記須知》進行網上注冊,并至單位注冊地區人才服務中心受理點審核單位信息。
5、已審核通過的用人單位登錄上網,為申請人進行網上注冊,并填寫《積分申請表》(注冊時將取得個人賬號和密碼,供申請人后續申請積分和網上查詢使用)。
提示:為保證居住證數據傳送,申請人領取《上海市居住證》3個工作日后,用人單位再為其網上注冊創建積分賬號。
6、單位為申請人進行網上信息審核,審核無誤的,打印《積分申請表》,并點擊“提交申請”按鈕。
7、單位將積分申請材料遞交至單位工商注冊地、社團或民辦非企業登記所在地的區人才服務中心受理點。
8、如材料齊全,受理點將受理相關材料,并出具收件憑證。
9、受理點調集申請人檔案,以學歷申請積分的,需進行教育經歷的核實,隨后進入審核程序。
10、申請人的居住證積分核定完成后,將通過短信形式通知持證人積分情況;單位也可以通過上網登錄,了解積分申請進度和結果。
11、根據通知的時間和地址,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可持有效身份證件至區人才服務中心領取《積分通知書》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機構使用《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打印設備自助打印。
積分失效: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積分失效)
持證人《居住證》被注銷時,積分自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