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5-06 21:02:33作者:佚名
轉發北京市物價局天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哈爾濱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濟南城區公共出租住房房租管理暫行方法的通告(杭價服[2012]12號)公布日期:2021-12-2911:01信息來源:錢塘園區信息作者:
各公共出租住房經租管理機構杭州市房管局,各區物價局、建設局(房管局)、財政局:《杭州城區公共出租住房房租管理暫行方法》已通過市政府法律初審杭州市房管局,現印發給大家,請依照執行。
廣州市物價局天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哈爾濱市財政局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三天
廣州城區公共出租住房房租管理暫行方法
為逐步做好公共出租住房房租管理工作,依照《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濟南市公共出租住房建設出租管理暫行方法的通告》(杭政辦〔2011〕20號)規定,制訂本方法。第一條本方法所稱公共出租住房是指城區范圍內(不包括杭州、余杭)由政府主導投資、建設、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新政支持、其他各種主體投資建設、納入政府統一管理,限定建設標準和房租水平,出租給符合條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學院結業生和創業人員的保障性住房。第二條公共出租住房房租推行政府定價,由市報價經理部委會同市住保房管部委、財政部委擬定。第三條公共出租住房房租在綜合考慮房子建設、維修和管理費用的基礎上,結合承租人承受能力,按高于同地段市場房租水平擬定。第四條公共出租住房按照農地等級不同推行差異化房租。第五條公共出租住房房租推行動態管理,每三年調整一次,并向社會發布。第六條公共出租住房按照不同的農地等級,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按照其報送的年度收入狀況予以一定的房租繳納。對持有有效期內《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住房保障專用)》的家庭,出租1-2級農地等級公共出租住房的免除房租30%,出租3-4級的免除40%,出租5-8級的免除50%。第七條公共出租住房出租協議時限內房租標準提高時,承租人仍按原協議確定的房租標準收取至出租屆滿;出租協議時限內房租標準增加時,次月起承租人按縮短后的房租標準收取。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出租住房資格之日起,容許過渡時限不少于三個月,其間仍按原標準收取房租。對超過時限的,按標準房租的三倍收取房租。第八條公共出租住房的水、電、氣售價根據村民標準繳納。第九條公共出租住房出租協議必須明晰服務內容、房屋的房租標準、支付手段及出租時限。第十條經租管理機構應按協議約定為承租人提供穩定的出租保障,確保公共出租住房各項生活基本設施的正常供給,不得無故終止出租關系和服務內容。第十一條承租人應按協議約定,合理使用公共出租住房,按量收取房租及水、電、氣等成本。第十二條政府售價經理部委要強化對公共出租住房房租的監督檢測。經租管理機構遵守售價法律、法規和本方法規定的價錢行為,由政府售價經理部委依法給予罰款。第十三條本方法自2012年4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