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4-25 06:11:31作者:網絡
和解協議書結構 民事案件經法院受理后至尚未判決前,如果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可以向法院遞交和解協議書,該協議書經法院認可,即可結案。和解協議書結構: (1)和解協議書遞交法院的名稱; (2)案由; (3)和解協商過程; (4)具體協議內容; (5)請求法院認可; (6)雙方當事人及調解人簽字蓋章,具明日期; (7)注明協議書副本份數及執行人。 和解協議書范文 ××縣人民法院: 國營××機床廠與××縣××鎮水泥廠因電動機產權糾紛一案訴請來院,已由你院受理。 4月10日在××機床廠的提議下,由××地區工業局副局長平×同志主持,進行了調解。雙方本著兼顧國家、集體利益,有利于生產,有利于團結的精神,互謙互讓,達成以下協議: 1.××縣××鎮水泥廠不附條件將爭議的“奔馬牌”電動機一臺返還國營××機床廠。 2.國營××機床廠從19××年4月1日起將該電動機提供給××縣××鎮水泥廠使用。使用期限為三年(19××年4月1日至19××年4月1日)。 3.在使用期間內,××鎮水泥廠負責保養、維修該電動機,并每月付給國營××機床廠電動機使用折舊費××元,租金×××元,合計×××元。該款通過銀行托收,每月月底結清。 4.××地區工業局在19××年4月1日之前負責向××鎮水泥廠提供×××馬力電動機一臺。等新電機購到后,××鎮水泥廠即以新電機無償返還國營××機床廠。××機床廠則將原“奔馬牌”電動機產權正式移交××鎮水泥廠。 5.19××年4月1日以前××鎮水泥廠使用電動機的一切應支付的費用,××機床廠不再追究。但若至19××年4月1日××鎮水泥廠尚不能履行本協議第四項時,××機床廠有權向××鎮水泥廠追索19××年4月1日到19××年4月1日期間的電動機所用租金(每月仍以×××元計算)并追付法定利息。 以上協議如無不當,請法院予以承認。 國營××機床廠(蓋章) 法人代理人:張×× ××縣××鎮水泥廠(蓋章) 法定代表人:林×× ××地區工業局(蓋章) 法定代表人:平× 19××年×月××日 附:本書一式四份,送交法院一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地區工業局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