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更新人才培養觀念
(三十二)創新人才培養模式
(三十三)改革教育質量評價和人才評價制度
第十二章考試招生制度改革
(三十四)推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 />
更新時間:2021-04-22 05:34:23作者:網絡
第十一章人才培養體制改革
(三十一)更新人才培養觀念
(三十二)創新人才培養模式
(三十三)改革教育質量評價和人才評價制度
第十二章考試招生制度改革
(三十四)推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
(三十五)完善中等學??荚囌猩贫?br>(三十六)完善高等學??荚囌猩贫?br>(三十七)加強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
第十三章建設現代學校制度
(三十八)推進政校分開、管辦分離
(三十九)落實和擴大學校辦學自主權
(四十)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
(四十一)完善中小學學校管理制度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國家建立科學的學制系統。學制系統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教育形式、修業年限、招生對象、培養目標等,由國務院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 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各級人民政府采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十九條 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以及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職業學校教育或者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適當形式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業務教育和終身教育。
第二十條 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種類,并由國家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經國家批準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授予單位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各種措施,開展掃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國家規定具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應當接受掃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條 國家實行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
第三章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二十五條 國家制定教育發展規劃,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二十六條 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ㄒ唬┯薪M織機構和章程;
?。ǘ┯泻细竦慕處?;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ㄋ模┯斜貍涞霓k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二十七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
第二十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ǘ┙M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ㄋ模κ芙逃哌M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ㄎ澹κ芙逃哳C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溉谓處熂捌渌毠ぃ瑢嵤┆剟罨蛘咛幏?;
?。ㄆ撸┕芾?、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ò耍┚芙^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ň牛┓?、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ㄈ┚S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ㄋ模┮赃m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ㄎ澹┳裾諊矣嘘P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婪ń邮鼙O督。
第三十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舉辦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其所舉辦的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管理體制。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必須由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并具備國家規定任職條 件的公民擔任,其任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學校的教學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長負責。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準設立或者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興辦的校辦產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