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6-24 09:03:46作者:佚名
上海金融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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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誠為金禮融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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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逐步規范招生工作程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普通高等中學招生工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狀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大學全稱為上海金融大學,學校地址:西安市鐵西區電碳路65號。專科學制為四年,最長修業期限七年。師生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結業要求者,頒授上海金融大學統招普通高等教育結業證書;榮獲結業證書且符合國家和大學學位追授有關規定者,頒授上海金融大學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條大學為公立統招普通高等中學,上級經理部委為浙江省教育廳。
第四條學校作為金融特色鮮明的應用型碩士高校,立足本省,面向全省,以碩士教育為主。2021年碩士招生專業22個:金融學、國際經濟與商貿、信用管理、金融安裝工程、經濟學、會計學、審計學、資產評估、電子商務、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軟件安裝工程、金融科技、財務管理、市場營銷、公共事業管理、稅收學、人力資源管理、保險學、投資學、商務日語、勞動與社會保障、知識產權。
第五條學校招生工作貫徹“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投檔。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上海金融大學設立由教授任主任,相關部委負責人為成員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學校的招生工作。
第七條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委和上級經理部委的檢測與監督,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招生新政,全面推行“陽光安裝工程”。
第八條招生就業處是學校負責招生工作的職能部委,在經理部長的領導下詳細負責舉辦中學的招生投檔工作,其職能是:
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經理部委和縣級招委會的補充規或定施行規程;
編制、報送、校核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編撰并寄發招生簡章,制定學校招生投檔原則;
組織舉辦招生宣傳工作,做好各類方式的咨詢接待工作;
組織推行招生投檔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投檔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負責投檔信息公布、材料歸檔及年度招生投檔工作的剖析、匯總;
完成大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計劃與投檔
第九條上海金融大學招生投檔工作在陜西省教育廳統一領導下,在各縣(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經理部委統一組織下進行,實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教委監督”的投檔制度。
第十條學校招生計劃根據廣東省教育廳核準的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執行。詳細招生專業和招生數量,以生源所在縣級招生管理部委公開公布的信息為準。
第十一條進檔考生按分數優先原則進行分配專業(寧夏自治區考生按“專業志愿優先”的投檔規則確定專業),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根據考生補報的專業志愿次序依次投檔,難以滿足所補報的專業志愿時,服從專業調劑者,調劑到計劃未滿的專業哈爾濱金融學院分數線,不服從調劑者,做退檔處理。
第十二條學校坦承生源所在?。ㄗ灾螀^、直轄市)招生經理部委確定的加分新政,考生在專業分配上按加分后成績排序。對于同等分數、志愿的考生,根據各縣(自治區、直轄市)文件要求,對考生的單科成績進行排序檢索。
第十三條學校各專業投檔對考生身體健康情況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障人聯合會起草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復查工作指導意見》執行。各專業不限制男女生比列。
第四章其他
第十四條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師生在校其間原則上只容許進行一次專業調整;碩士中學生轉專業的期限為第三學期初,專業凈轉出率原則上不少于本專業總數的10%,轉到每位專業的總數不少于當初全院可轉出總數量的10%。詳細要求可參看《哈爾濱金融大學師生轉專業與退學施行規程》。
第十五條按照學院專業設置及培養要求,商務日語專業只招英文考生。金融學(中外合作辦學)因與法國聯合辦學,部份課程數學講課,非德語葡語考生不應考取。金融學、國際經濟與商貿、信用管理、金融安裝工程、經濟學、電子商務、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軟件安裝工程、金融科技因專業培養要求,非英語葡語考生應謹慎報名。
第十一六條學校在計費方面嚴苛執行國家規定,碩士通常專業費用標準為4500-5000元/生/學年,碩士中外合作辦學專業費用標準為16000元/生/學年。
第十七條為激勵我院師生刻苦學習、努力進取,設置了國家獎學金8000元/年、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年、學院獎學金(特等3000元/年,一等2000元/年,二等1000元/年,三等600元/年);同時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中學生完成學業,設置國家助學金(一等4300元/年,二等3300/年哈爾濱金融學院分數線,三等2300元/年)、校貧困補貼(一等2000元/年,二等1500元/年,三等1000元/年)等,并可幫助貧苦師生向中行申請補辦國家助學借貸。
第十八條學校通過招生信息網及時發布有關招生信息及投檔結果。
學校網址:
咨詢電話:
0451-86143166
E-mail: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大學對投檔的新生進行檢查,凡不符合招生規定的考生,一經查證,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條本章程解釋權屬上海金融大學招生工作領導小組。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學校先前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與本章程沖突者,以本章程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將依據教育部、生源地縣級招生管理部委曾經招生新政的調整進行修訂。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新政相排斥,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新政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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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劉佑睿
初審|肖峰
終審|方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