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6-18 05:43:11作者:admin2
確如你所言,現外資優惠全無,關鍵的大稅種所得稅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內外資一樣征收所得稅;1991年6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和1994年2月4日財政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
有出口退稅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按出口退稅申報匯總表第25樣依稅率計繳
另外河道費價調基金等以前不征外資,現在全抹桌子啦,連外企牌照的的式樣都變成國內要求一樣子的啦
外資企業的出資期限與出資方式如下:
出資期限: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出資期限:合營各方應當在合營合同中訂明出資期限,并且應當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合營合同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合營合同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出資期限:合作各方應當根據合作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期限。合作各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繳納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限期要求其履行;限期屆滿仍未履行的,審查批準機關應當撤銷合作企業的批準證書,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吊銷合作企業的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
外資企業的出資期限:外國投資者繳付出資的期限應當在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和外資企業章程中載明。外國投資者可以分期繳付出資,但最后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期出資不得少于外國投資者認繳出資額的15%,并應當在外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繳清。
出資方式:
合營企業各方可以現金、實物、工業產權等進行投資。
合作企業的中外合作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可以是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其他財產權利。
外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出資,也可以用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作價出資。
經審批機關批準,外國投資者也可以用其從中國境內興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場地使用權是特殊的,這只能夠是中方的出資方式的。不能夠是外方的出資方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