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4-20 06:35:18作者:admin2
誡勉談話指發現領導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頭性問題,黨委 (黨組)、紀委和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時對其進行談話。對該領導干部提出的誡勉要求和該領導干部的說明及表態,應當作書面記錄,經本人核實后,由組織(人事)部門或紀律檢查機關留存。 黨員領導干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1)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作風專斷,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 (3)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 (4)搞華而不實和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 (5)不嚴格執行《干部任用條例》,用人失察失誤; (6)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造成不良影響; (7)其他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