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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11-30 09:02:19作者:admin2
購房者在住房限購區域購買二手住房的,應符合成辦發〔2016〕37號、成辦發〔2016〕45號文件規定的購買商品住房條件,且只能新購買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同時,《通知》還在所有限購區域內強化了購房者的戶籍和就業要求:購房者必須具有本區域戶籍或在本區域穩定就業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24個月以上。
具體而言,購房者在成都高新區南部園區、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購買住房,應具有相應區域戶籍或在相應區域穩定就業,且在相應區域無自有產權住房;購房者在成都高新區西部園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購買住房,應具有限購區域戶籍或在限購區域穩定就業,且在以上區域可交叉購買。
擴展資料
《通知》規定,購房者不得通過補交社會保險在限購區域購買住房,同時不再將繳納個人所得稅作為取得購房資格的途徑,并要求相關部門加強審查,防止弄虛作假。
此外,為加強市場監管,規范市場秩序,維護房地產市場的良好秩序,《通知》要求嚴厲查處違規收取誠意金、虛高裝修費用變相提價、偽造或虛開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違法違規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成都市房管局解讀限購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