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6-09 04:32:47作者:admin2
根據學校的,學校不同,制定的不盡相同。試舉一例:高中階段是一個人發展最關鍵、最活躍的時期。作為人生重要階段的高中教育,特別強調使學生初步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能正確地認識自己,尊重他人;學會交流與合作,具有團隊精神;學會學習與創新,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具有社會責任感。
成才先成人,為了打造我校高中品牌,創建良好的高中教育氛圍,根據學校的實際和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高中學生文明禮儀規范要求
1、誠實正直,自尊自強,立志成才。
2、熱愛學校,尊敬老師,聽從教導。
3、遵紀守法,團結同學,舉止文明。
4、努力學習,勤于思考,勇于創新。
5、愛惜名譽,尊重他人,真誠改錯。
第二條 高中學生在校儀容儀表考勤的規范要求
1、學生必須穿校服,佩帶校徽(或胸卡)進學校,并且自覺接受檢查。
2、學生應自覺做到干凈整齊,不染發、不燙發、不化妝、不戴首飾。
3、男生不留長發,女生不穿高跟鞋。
4、上課期間,不允許穿拖鞋及無袖背心進教室。
第三條 高中學生考勤的規范要求
1、學生必須按時到校上課,有正當理由不能到校上課者,須按以下規定
辦理請假:
(1)學生請假需填寫統一編制的學生請假單。
(2)學生的請假單必須經由段長或班主任簽字批準。
(3)凡是請事假、病假的學生,當日內家長需主動打電話與班主任聯
系,說明請假的原由,班主任核實后予以確認。
以上三條,違反其中之一者,以曠課論處。
2、高中學生考勤范圍:
(1)早讀、課間操(升旗儀式)、上下午所有的課(包括下午第四節的
輔導課)、寄宿生晚自習。
(2)課間操(升旗儀式)因故不能參加的,需填寫請假單并由班主任簽
字批準。
(3)寄宿生因故不能參加晚自習的,必須履行請假手續。
注:上課無故遲到三次或早退兩次按曠課一節計算,無故不參加課間操(升旗儀式)一次按曠課一節計算,無故不參加晚自習一次按曠課三節計算。
第四條 對高中學生的違紀處分,根據《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學學籍管理和考核辦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和取消學籍。
1、對違反第一、第二條規范要求的學生,視情節第一次給予批評教育或
警告處分(對不聽從老師教導,辱罵教師的學生從重處分),第二次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第三次給予勒令退學。
2、對學生出勤違紀的處分:(高中學生無特殊原因一學期內累計曠課)
(1)連續曠課三天或累計曠課20-30節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2)連續曠課一周或累計曠課35節以上者,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
(3)曠課累計70節以上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取消學籍
處分。
3、對學生違反教學秩序的處分:
(1)課堂上學生應遵守紀律,共同維護好課堂秩序。對于在課堂上不聽老師教導,頂撞教師,故意擾亂課堂秩序者,視情節與其本人的認錯態度,給予公開批評、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2)上課期間,嚴禁學生在課堂上隨意走動及進出教室,如確因身體原因要出教室的,需寫出書面申請并經課任老師批準后方可離開,否則以曠課論處。
(3)上課期間,嚴禁學生聽MP3(隨身聽)及使用或玩手機,若有發現將以予沒收(由家長領回),并寫出2000字的書面檢查,態度惡劣的將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4)下課期間,嚴禁學生在教室內打撲克、走棋和在教學樓范圍內玩球,屢教不改者,將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4、對學生考試違紀的處分:
(1)凡考試中有違紀舞弊行為(包括舞弊未遂)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并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直至取消學籍。
(2)考試中有交頭接耳、做手勢對答案、偷看別人試卷、協同傳遞字條,或讓對方偷看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3)考試中帶入MP3(隨身聽)及手機、夾帶課本、提綱、字條、傳遞、交換、抄襲試卷答案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4)一學期內累計3科/次作弊者,給予記大過處分;態度惡劣、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取消學籍處分。
(5)偷竊試卷、答案者,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
5、對學生抽煙的處分:
嚴禁學生在校內外抽煙,若有發現:
第一次,進行批評教育,要求抽煙學生寫出3000字的書面檢查,并請家長到年段聽取情況通報。
第二次,視情節給予抽煙學生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次,勒令抽煙學生退學取消學籍。
6、對參與打架斗毆學生的處分:
(1)因小事引起吵架以至動手,情節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毆,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3)以勸架為由,偏袒一方,使事態擴大,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4)唆使校外人員策劃、挑動或參與打群架者,從嚴從重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直至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取消學籍。
(5)在爭吵、打架斗毆中亮出兇器的,或為他人提供兇器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因使用兇器造成惡果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取消學籍處分。
6、對寄宿學生違反《管理條例》的處分:
(1)寄宿生應自覺遵守宿舍管理條例。凡是違反宿舍紀律累計三次以上者,給予警告處分;違紀屢教不改的寄宿生,視情節給予記過處分,并勒令其退宿。
(2)寄宿生應按時到班級參加晚自習,因故不能參加晚自習的,必須做好請假手續,否則將以曠課處理。
(3)晚自習期間,寄宿生應在年段規定的教室內自習,遵守紀律,不大聲喧嘩,不擾亂秩序,不隨意走動。
(4)走讀生未經允許一律不準到校參加晚自習。
第四條 對畢業班中受記過以上處分未撤銷學生,只發給高中結業證書。
第五條 本《條例》自2005年9月1日起執行,對于不在本《條例》規定范圍之內的學生的其他違紀行為,仍依照《永安三中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給予處理。
第六條 對本《條例》解釋權,屬校長室、政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