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4-13 15:07:41作者:佚名
鑒定依據
《指南》明確了學科培訓項目的認定依據,主要從培訓目的、培訓內容、培訓方式、考核方式等維度綜合考慮。 符合以下特征的,判定為學科培養項目:
培訓目的:以學科知識和技能培訓為導向,主要服務于提高學科學習成績。
培訓內容:主要涉及道德法治、語文、歷史、地理、數學、外語(英語、日語、俄語)、物理、化學、生物等科目的學習內容。
培訓方式:以學科知識講解、聽、說、讀、寫、算等學科能力訓練為主,以預習、講授和鞏固練習為主要過程,教師(包括虛擬人、人工智能等)授課以演示、互動為主要流程形式。
成績評價:對學生的評價重在篩選和選拔,以學習成績、考試成績等為主要評價依據。
實施要求
《指導意見》強調,要完善相關制度建設。
建立分級指導機制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協調。 當地方認定出現偏差或者困難時,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及時指導和糾正。 發生重大爭議或者難以認定的,下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報請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研究裁定。 根據工作需要,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協助非學科培訓主管部門提供相關項目分類和認定意見,并對“學科類別”認定擁有最終決定權。
建立專家鑒定制度
各地要成立專家組或委托專業機構對無法直接評判的培訓項目進行綜合研判學科類培訓包括哪些,得出鑒定意見。 鑒定專家組應當包括相關學科、課程、教學等方面的專家,相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在培訓機構任職、兼職且為非利害關系人。
加強機構和行業自律
培訓機構必須進行自我研判、自我評價、自我檢查,規范開展培訓活動。 不得與名義不符學科類培訓包括哪些,不得開展隱性變異、違規的學科培訓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