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6-13 10:48:46作者:佚名
第一條 為規范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結合浙江工業大學之江學院招生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浙江工業大學之江學院2020年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院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綜合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四條 學院招生工作實行“陽光工程”,接受廣大考生、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院概況
第五條 學院全稱:浙江工業大學之江學院。
第六條 學院代碼:13275。
第七條 學校性質:浙江工業大學之江學院是1999年經浙江省人民政府批準、教育部核準、由浙江工業大學舉辦的全日制本科獨立學院。2012年起由浙江工業大學與紹興市柯橋區教育投資有限公司聯合舉辦。
第八條 教育層次及類型:本科、獨立學院。
第九條 頒發畢業證書和授予學位證書的學校名稱:浙江工業大學之江學院。
第十條 辦學方針:學院堅持“依托母校、融入紹興、內涵發展”的辦學方針,明確以社會需求為導向,培養“走得下去、上來得及、用得好”的應用型人才。
第十一條 辦學地點為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越州大道958號。
第三章 組織結構
第十二條 學院設立招生委員會,負責全日制本科生的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學院招生政策,決定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學院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實施招生及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四章 入學規則
第十四條 學院面向全國18個省(市、自治區)招生,各省、各專業招生計劃及批次以當地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為準。
第十五條 關于考生身體健康要求,學院參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規定執行。對《指導意見》中列明“學校不得錄取”或“學校不得錄取相關專業”的考生,我院原則上不予錄取。
第十六條 學院招收的男女學生比例不設限制。
第十七條 學院對錄取學生不設外語語種限制,學院公共外語為英語(英語專業除外)。
第十八條 英語專業英語成績要求不低于100分,英語成績要求按總分150分計算,總分按照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高考英語實際總成績計算。
第十九條 學院認可并執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加分、減分錄取政策規定。
第二十條 浙江省實行新高考錄取政策,考生填寫的專業(類別)偏好須符合該專業(類別)選修科目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浙江省以外省份,學院根據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提供的當期招生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學生數確定轉檔比例,學院轉檔數量控制在當期招生批次計劃人數的1.2倍以內;學院執行考生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招生主管部門備案的有關規定,對專業偏好1、2、3按照1-3個等級差進行備案,專業偏好4、5、6視為并列偏好,不設等級差;如有總成績相同的考生,按相關科目成績錄取; 當考生成績不能滿足所填專業偏好時英語作文,如考生同意調整專業,學院將按照文化課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將考生調整至尚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專業。對已入檔的江蘇省考生,按照“先分數后檔次”的原則錄取。
已被非第一志愿學校錄取的考生,在未滿專業的情況下,仍按上述原則錄取。
第二十二條 浙江省“三結合”綜合評估招生工作按照《浙江工業大學之江學院2020年“三結合”綜合評估招生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藝術類、高職單考單招、專科升本科等其他特殊類別另行制定招生簡章或辦法。
第二十四條 學校錄取結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區)有關要求和規定予以公布。考生也可登錄學校招生網站查詢。
第五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我院錄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除外)可根據學業基礎、興趣特長,在第一學期、第二學期或第三學期末申請跨院轉專業(藝術類學生只能申請轉至其他藝術類專業)。
第二十六條 我院錄取的新生應在學院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入學,應向學院申請請假。未請假或逾期請假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后浙江工業大學之江學院轉設,學院將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在三個月內進行復核。復核不合格者,學院將根據不同情況給予相應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七條 學院設有優秀學生獎學金、單項獎學金、海外交流獎學金等各類獎學金浙江工業大學之江學院轉設,獲獎率近30%。學院為2020級新生設立了新生獎學金。對高考文化總分高于普通類第一分數線(含)的浙江省內考生和高考總分高于我院上一屆錄取分數線(含)的浙江省外考生,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學院落實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等資助政策,在校學生有機會獲得社會各界設立的國家獎學金、助學金。
第二十八條 學院嚴格按照浙江省物價部門的批準文件和有關規定執行,按照核算培養成本后確定的標準收取學費。按專業類別錄取的新生入學時,按照該專業類別中學費標準最低的專業收取學費。專業確定后,按該專業的學費標準執行。請考生充分考慮家庭經濟承受能力。
第二十九條 住宿費按照浙江省物價部門有關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六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