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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招募和培訓國際學生的管理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部第42號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根據法律法規和部門管理責任,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共安全部共同制定了“有關學校招聘和培養國際學生的管理法規”?,F在宣布,將于2017年7月1日生效。
教育部長Chen Baosheng
外交大臣王
公共安全郭尚肯部長
2017年3月20日
學校招募和培訓國際學生的管理措施
第1章一般規定
根據教育教育的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在退出和入境管理時制定。
第2條這些措施中提到的學校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內實施學齡前教育,初等教育,中學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學校。
這些措施中提到的國際學生是指沒有中國國籍的外國學生,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法接受教育。
這些措施的第2至5章適用于高等教育機構。實施學前教育,中學和中學教育的學校應按照中央政府下的省,自治區和市政當局的規定來實施國際學生的入學,教學和校園管理。
第3條學校招募和培訓國際學生時,他們應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他們將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他們應標準化管理并確保質量。
國際學生應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尊重中國習俗和習慣,遵守學校規則和法規,并完成學校學習任務。
第4條國務院的教育行政部協調全國國際學生工作的管理,負責制定宏觀政策,以招募和培養國際學生,指南和協調省份的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政府,中央政府在中央政府下進行國際學生工作的直接區域和市政當局,并可能將相關部門委托給行業組織,從事國際的管理和服務 學生。
州議會的外交,公共安全和其他行政部門應按照其職責劃分在國際學生的管理方面做得很好。
第5條中央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直接指導,協調和監督其行政區國際學生的工作,并應負責研究和制定國際有關國際相關政策在其行政區域中的學前班,小學和中等教育階段的學生。
省份,自治區和市政當局人民政府的外交事務,公共安全和其他行政部門應按照其責任劃分在國際學生的管理方面做得很好。
招募國際學生的第六條學校應建立并改善國際學生招聘,培訓,管理和服務系統,并特別負責國際學生的招聘和培訓。
第2章錄取管理
第7條:招募國際學生的高等教育機構應具有相應的教育和教學條件和培訓能力,并應根據相關的國家法規獨立招募國際學生。
第8條:招募國際學生的高等教育機構應根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事項和程序進行注冊。
第9條:高等教育機構招募國際學生,接受學術教育的類別是:初中學生,本科生,碩士學生和博士生;接受非學術教育的類別是:預科學生,更多的學生和研究學者。
第10條高等教育機構獨立確定國際學生入學計劃和專業,除非州的學校條件和培養能力,除非州另有規定。
第11款的大學應根據《國家入學條例》制定和出版其學校的國際學生入學手冊,并根據注冊小冊子中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招募國際學生。
第十二條高等教育機構應審查申請申請并進行考試或評估的外國公民的入學資格和經濟擔保證書。國際學生的入學是由學校決定的;如果學校不符合入學要求,則不得招募。
第13條:高等教育機構可以接受原始招生學校同意,從其他學校錄取或轉學的國際學生。
高等教育機構為國際學生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按照相關的國家法規實施。
高校應宣布為國際學生提款和轉學的費用項目,收費標準和退款規定。收費和退款在元中被指定。
第三章教學管理
第15條高等教育機構應將國際學生教學計劃包括在學校的整體教學計劃中,精選適合國際學生教學的教師,并建立和改善教育和教學的質量保證系統。
第16條國際學生應按照高等教育機構的課程安排和教學計劃參加課程研究,并應根據法規進行相應的畢業考試或評估。學校應真實地記錄他們的學習成績和日常表現。
中國和中國的概況應是高等教育的強制性課程;政治理論應該是哲學和政治科學專業的國際學生的強制性課程。
國際學生進入學校后,第17條可以通過學生的應用和大學的批準來改變專業。轉讓專業的條件和程序由學校規定。
第18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通用語言是高等教育機構培訓國際學生的基本教學語言。對于國際學生,他們的民族通用語言和寫作水平不符合學習要求,學??梢蕴峁┍匾妮o導條件。
第19條:合格的大學可以為國際學生提供專業課程,以外語教學。使用外語接受高等教育的國際學生可以用相應的外語寫論文,論文摘要應以中文為中。論文辯護是否是外語的,將由學校決定。
第20條:高等教育機構組織國際學生,根據教學計劃參加教學實習和社會實踐。在選擇實習和實踐地點時,他們應遵守相關的國家法規。
第21條高等教育機構應根據相關的國家法規向國際學生頒發學術證明或其他學術證書。對于接受高等教育的國際學生,大學應立即申請對他們的學術記錄和畢業證書的電子注冊。
高等機構向符合學位授予資格的國際學生頒發學位證書。
第4章學校管理
第22條高等教育機構應明確定義從事國際學生管理職能的工作機構,并應負責協調招聘,教學,日常管理和國際學生的服務,以及畢業后與校友的聯系。
第23條高等教育機構應向國際學生披露學校的基本狀況,教育和教學狀況,入學冊以及國際學生管理和服務系統,以促進國際學生獲取信息。
第24條的大學應為國際學生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務設施,例如食品和住宿,并建立和改進和發布服務設施使用管理系統。如果國際學生居住在學校宿舍之外,則應及時去他們的住所公共安全部門完成注冊程序。
第25條高等教育機構應為國際學生提供有關中國法律法規,學校規則,國家條件,中國優秀的傳統文化和習俗等的教育,以幫助他們熟悉并適應學習和生活環境可能的。
大學和大學應設立國際學生輔導員職位,以了解國際學生的學習和生活需求,并在信息,咨詢,文化和體育活動方面提供及時的服務。國際學生輔導員的比例不得比中國學生輔導員的比例不小,并且應享受與中國學生輔導員相同的待遇。
第26條高等教育機構鼓勵國際學生參加對身心健康有益的文化和體育活動,并為他們提供方便的條件,讓他們參加文化和體育活動。國際學生可以自愿參加中國主要節日的慈善活動和慶?;顒?。
大學和大學通常不會組織國際學生參加軍事訓練或政治活動。
在學院同意的第27條中,國際學生可以舉辦活動,以慶祝自己國家在校園的指定地點和范圍內的重要傳統節日,但沒有任何反對或攻擊其他國家或族裔或違反公眾的內容道德。
第28條:國際學生可以在學院批準的情況下在學校內建立友誼小組,在中國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采取行動,并接受學校的指導和管理。
第29條高等教育機構應尊重國際學生的國家習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場所。不得在學校進行任何宗教活動,例如傳教士或宗教聚會。
第30條國際學生可以在高等教育機構的研究期間參加勤學研究活動,但不允許找到就業,從事業務或從事其他商業活動。
國際學生協助兼職工作的特定管理條例應由州議會教育行政部門與相關部門共同制定。
第31條高等教育機構應根據中國學生學術記錄管理法規進行國際學生學術記錄管理。如果一所學校駁回國際學生或將他們驅逐出學,則應按照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記錄。
第5章獎學金
第32條中國政府應為接受高等教育的國際學生建立中國政府獎學金,并鼓勵當地人民政府建立國際學生獎學金。
中國政府獎學金的管理措施應由州議會的相關行政部門制定。
第33條國議會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為委托高等教育機構的最佳機構培訓中國政府獎學金專業的學生。負責培養中國政府獎學金的任務的高級機構應優先考慮招募中國政府獎學金專業的學生。
第34條高等教育機構可以為國際學生建立獎學金。鼓勵企業,機構,社會群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建立國際學生獎學金,但不應附有不合理的條件。
第6章社會管理
第35條如果外國人適用于這些措施第2條所述的學校中的研究,他應根據他的學習期,來自中國大使館的國籍或居住國或他所在國家的其他外交部的領事館居住,根據他或她的學習期。機構申請X1或X2簽證,并提交相關材料貝語網校,例如教育當局注冊的證書以及根據法規發布的學校發布的通知。
第36條如果一名國際學生持有進入該國后需要居留許可的研究簽證,則他應在公共安全機構的入境和退出管理部門申請出國留學許可證。進入。
第37條如果外交部還有其他關于外國外交代表,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在中國及其隨行人員在學校學習的規定外交部的規定。如果未根據法規完成相關程序,則不得招募。
第38條:學校招募了18歲以下的國際學生,父母不住在中國。學校必須要求父母正式委托居住在中國的外國人或中國人作為國際學生的監護人,并提供相關的支持文件。 。
學校可以接受以小組格式學習的國際學生,但他們應該與外國派遣單位簽署協議。如果實施小學和中等教育的學校接受國際學生的短期學習,則外國派遣單位應按照其國家的法律來處理提前組織未成年人進入和退出所需的相關法律程序,并應發送人們參加巡回演出。并在學校學習期間擔任國際學生的監護人。
第39條國際學生應前往中國衛生隔離部門,按照中國衛生行政部門的法規進行“外國體格檢查記錄”確認程序或進行體格檢查。如果您被診斷出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感染性結核病或其他可能在體格檢查后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傷害的傳染病,則公共保障局應根據法律處理。
第40條學校實施了國際學生保險系統。國際學生必須按照相關的國家法規和學校要求進行保險。那些尚未根據法規購買保險的人應在一個時間限制范圍內保險。如果他們不在時間限制內購買保險,則不會被錄??;那些已經在學校學習的人應撤回或注冊。
第7章監督和管理
第41條州議會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并改善國際學生培訓的質量監督系統。中央政府直接下的省,自治地區和市政當局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監督其行政區域中國際學生的培訓。
第42條州議會的教育,公共安全,外交和其他負責國際學生管理的行政部門應使用現代信息技術來建立國際學生信息管理系統,促進信息共享工作機制并不斷改善管理和服務工作國際學生。
第43條: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退出和入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共安全管理懲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入境和退出管理法規”,《法規》中國人民共和國的外國人的宗教活動”等。國際學生,公共安全和其他主管部門應根據法律處理。
第44條如果高等教育機構在招募和培訓國際學生的招聘和培訓期間經歷了以下行為,則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命令其糾正并承擔根據人民教育法的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可能會限制其招募國際學生。學生:
(1)參加違反國家法規和學校入學法規的人;
(2)在入學過程中有利可圖的行為;
(3)那些沒有根據項目和標準披露收費項目,標準和費用的人;
(4)非法頒發學位證書,學術證書或其他學術證書;
(5)教學質量很差,或者管理和服務不足,從而造成不利的社會影響;
(vi)其他非法和不規則行為。
第8章附件
第45條這些措施中的短期研究意味著中國學校的研究時間不得超過180天(包括),而長期研究意味著中國學校的研究時間不得超過180天。
第46條如果被批準在中國從事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招募國際學生,則應按照這些措施實施。
如果由實施非學術教育招募國際學生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教育機構,則應根據這些法規實施。
香港特殊行政區,澳門特殊行政區和臺灣的學生的招聘國際學校網,培訓和管理以及中國外國人員兒童學校的入學,培訓和管理應根據其他相關的實施國家法規。
第47條第47款在中央政府下,省份,自治區和市政府人民政府的教育,外交事務國際學校網,公共安全和其他部門應根據中央政府直接根據中央政府制定管理條例這些措施。
第48條:該措施應于2017年7月1日生效。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共安全部發行的“高等教育機構中外國學生的管理法規” 1月31,2000和教育部于1999年7月21日發布的“關于外國學生管理的臨時措施”也被同時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