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4-20 05:58:31作者:網絡
第十二條 配套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筑面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配套相應規模的中學,其建筑面積分別為:18個班規模學校不低于6300平方米,24個班規模學校不低于8200平方米,30個班規模學校不低于9100平方米,36個班規模學校不低于11700平方米;(二)配套相應規模的小學,其建筑面積分別為:12個班規模學校不低于2900平方米,18個班規模學校不低于4300平方米,24個班規模學校不低于5100平方米,30個班規模學校不低于6200平方米;(三)配套相應規模的幼兒園,其建筑面積分別為:4個班規模不低于1200平方米,6個班規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9個班規模不低于2500平方米,12個班規模不低于3200平方米。現有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筑面積,不足上述規定的,條件具備時,應達到上述規定。第十三條 國家舉辦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資金,按照下列渠道籌措:(一)市、縣(市)人民政府的財政撥款;(二)依法征收的教育費附加;(三)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捐資;(四)開發建設單位納入綜合開發計劃的建設資金;(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渠道籌措的資金。前款規定的建設資金的具體籌措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十四條 鼓勵境內外的組織和個人投資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第十五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時,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擴建的小學校、幼兒園,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第十六條 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應當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竣工資料應同時報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七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用地、校舍及場地不得擅自出租、轉讓,不得擅自將教學用房改作他用,不得在校園內新建教職工家屬住宅以及與教學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