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5-27 16:09:18作者:佚名
豫政[1992]6號
第一條為了嘉獎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調動廣大員工的積極性和造就性,促使變革開放,振興浙江經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有關規定,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本方法設置的獎勵,是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委予以集體和個人的行政獎勵。
第三條獎勵應堅持政治表現與工作實績相結合,以功定獎;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
第四條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懂法懂法,在工作中作出明顯成績或在保衛國家利益、保衛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方面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應予以獎勵。
第五條個人獎勵分為記功、記大功、升級、授予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頭銜、通令表彰。.
集體獎勵通常追授先進集體頭銜、通令表彰。
省政府可依照還要對集體和個人追授其它榮譽頭銜。追授榮譽頭銜由批準機關在榮譽頭銜前冠以省、市(地)、縣等名稱。
第六條勞動模范頭銜適用于女工、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先進工作者、記功、記大功、升級、通令表彰通常適用于國家工作人員。
第七條獎勵按下述權限審批。
記功。縣級以上政府領導黨員由上一級政府批準。市級以上政府各部委領導黨員由本級政府批準,其別人員由省級以上政府人事部委批準。
記大功。縣副科以下人員由省人事廳批準。
升級。縣副科以下人員,升一級的分別由各省地和省人事廳批準;升兩級的,由省人事廳批準。
予以政府系統省管黨員記功、記大功和升級獎勵,由省政府批準。’
勞動模范由同級政府批準。
通令表彰由省政府批準。
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單位推選的由追授單位批準;省系統評比的由省人事廳和省專員部委批準。
予以政府工作部委獎勵,由本級政府批準。
予以省級以上政府獎勵,由省政府批準。
第八條單位推選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每年進行一次。先進集體不少于入圍單位的5—10%,先進工作者不少于入圍人員的15%。
省系統除國家有明文規定的外,通常不進行嘉獎活動,確實還要的要報省政府批準。評比的比列,先進集體不少于入圍單位的5%,先進工作者不少于入圍人員的5‰。
評比勞動模范,省每兩年一次、市地每四年一次、縣每兩年一次。推選要有一定的比列和數額的限制。
記功、記大功、通令表彰,可依照還要進行。升級獎勵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對受獎勵的集體或個人,應發給獎狀、證書或獎章、獎杯南陽市人事局,并可同時發給適當的獎金或獎品。獎狀、證書、獎狀、獎杯由省人事廳統一設計、監制。
第十條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成立獎勵基金。按機關、事業單位員工薪資支出的l%提取,納入曾經財政決算,專款專用。
獎勵基金的使用方法,由省人事廳負責起草。
第十一條同一事跡備受不同層次的獎勵,按最高獎勵的獎金標準執行,不得重復享受獎金或獎品。
第十二條勞動模范根據國家和省規定享受有關待遇,其它獎勵均屬一次性獎勵。各式獎勵均不得與“農轉非”、評聘專業技術職務、錄用錄用黨員掛鉤。
獎勵升級后首次遇見調資時,應予保留,不予攤銷。再度調資時,應作為基數。
第十三條對弄虛造假、騙取榮譽的,應嚴厲批評并給予糾正。情節嚴重的,應予以主要責任人行政紀律處分。
榮獲勞動模范頭銜的人員,遭到行政撤職以上處分或遭到勞動教養、刑事罰款的,應撤消榮譽頭銜南陽市人事局,收回獎狀、證書,取消相應待遇。
侵吞獎勵的糾正和榮譽頭銜的撤消,按原批準獎勵的權限審批。
第十四條凡以省政府名義或省系統進行的嘉獎獎勵,經理部委要在當初的第一季度向省政府報送計劃,逕送省人事廳初審,報省政府常務大會研究批準后組織推行。
關于省政府決定在省政府直屬機關舉行“焦裕祿杯”競賽活動,在全國工業戰線舉行“興豫杯”競賽活動,在林業戰線舉行“紅旗渠精神杯”競爭活動,在縣以上城市舉行“三優杯”競賽活動,詳細方法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各級政府人事部委,是本級政府綜合管理行政獎勵工作的職能部委,負責起草新政、綜合協調、管理指導、檢查監督。
第十六條各縣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行署可依照本方法擬定詳細施行方法。
第十七條本方法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凡與本方法不符的,按本方法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