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7-26 16:06:24作者:佚名
南京工程學院2024年本科招生簡章
△本章程已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招生工作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招生規定及有關規定,結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政策和我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南京工程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文科及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的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全稱:南京工程學院。
學校識別代碼為4132011276,江蘇省招生代碼為1114,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學校招生代碼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公布的招生代碼為準。
經教育部批準,南京工程學院與英國諾桑比亞大學采用“3+1”培養模式,聯合舉辦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電氣電子工程專業)本科教育項目;與芬蘭奧盧大學采用“4+0”培養方式2024年南京郵電大學專業錄取分數線(所有專業分數線一覽表公布),聯合舉辦奧盧學院招收軟件工程、環境工程、土木工程專業學生。
學校地址: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虹井大道1號。
第四條 學校簡介:南京工程學院是江蘇省屬全日制公辦本科高校,具有本科生培養資質和相應學位授予權,是一所以機械、電力、能源動力、核工業等領域為主攻學科,以工學為主,經濟學、管理學、文學、法學、藝術學、理學等學科協調發展的應用型大學。
第五條 學生在規定期限內,達到專業畢業要求的,頒發南京工程學院普通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規定要求的,頒發南京工程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學生符合《南京工程學院本科生學籍管理條例》和《南京工程學院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學生學籍管理條例》規定的畢業要求,并符合雙方學位授予條件的,將頒發南京工程學院畢業證書和南京工程學院學士學位,以及國外合作大學相應學歷證書。
第二章 組織結構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領導機構是南京工程學院本科招生領導小組。
第七條 本科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實施學校招生工作的機構。
第八條 學校根據需要組織招生工作小組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該地區招生宣傳、咨詢工作。招生工作小組組長由學校任命。
第九條 學校招生工作實行上級主管部門監督、內部監督和第三方監督的多重監督機制。學校招生工作在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開展,同時也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辦學條件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各省高考生規模、區域協調發展、招生就業等因素,確定分省分專業的招生計劃,由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按照教育部規定,我校預留計劃數不得超過學校本年度招生計劃總數的1%,主要用于調節各地統考生人數不平衡的問題,向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實施。
第四章 入學規則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轉檔比例,按志愿順序轉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平行志愿轉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最高控制在105%以內。
第十三條 凡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規定的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名參加考試。來自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生須符合我校選修科目要求。
第十四條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專業輸配電工程方向因現場施工原因,適合男生報考,其他專業性別比例不做限制;我校電氣專業主要就業于高壓強電行業,不適合色盲、色盲考生報考。其他專業體檢要求嚴格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南》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普通類考生參加各省組織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試。藝術類專業考生參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的統一藝術類專業考試。
第十六條 學校實行學校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督導的招生工作制度,按照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要求,堅持德、智、體、美、綜合考核為基礎,按照公平、公開、公正、擇優的原則,根據考生考試成績和公布的招生計劃,嚴格按照有關招生規定確定錄取名單。
第十七條 我校嚴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執行加分政策,最高加分金額為20分。
第十八條 學校按照理工科、文科、藝術科招生。開展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按照本省高考改革方案的有關規定招生。
第十九條 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確定轉學比例,生源不足的,學校將參與平行院校(含服從申請院校)招生。
第二十條 報考我校美術專業考生須具有符合省控制分數線的高考成績和省專業統考成績。原籍省(區、市)有規定的備案分數計算規則的,按最高分擇優錄取。無明確規定的,按綜合成績(綜合成績=專業考試成績+學業成績+政策性加分)從高到低錄取。
第二十一條 已錄取考生,依據成績錄取,按照“成績優先、順應意愿”原則錄取(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明確專業意愿”錄取規定),專業意愿不做差別對待,轉學考生優先錄取順序低于其他考生。
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區、市),按“專業(類別)”備案的,以各專業(類別)實際備案考生人數錄取;按“高校專業組”備案的,以同一專業組內的考生人數錄取。按照“分數優先、從申請人意愿”的錄取規則,各專業意愿不做區分,考生的專業調整范圍也僅限于其被錄取的“高校專業組”。
錄取時對相同分數考生的比較規則如下:
1.如考生的備考分數已包含排名分數,則直接按備考分數錄取。
2.對參加高考綜合改革“3+1+2”試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普通考生,若成績相同,則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的排序規則,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若成績仍相同,則參考考生高中階段綜合素質評價成績;若沒有成績相同排序規則的,則按語文、數學最高分、外語成績、第一志愿科目成績之和、語文或數學最高分、外語成績、第一志愿科目成績排序,選修科目最高分從高分到低排序;若成績仍相同,則參考考生高中階段綜合素質評價成績。
如參加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3+3”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考生成績相同時,按照我校專業選修科目要求,只要包含“物理”或“化學”,則按語文、數學、外語兩門科目成績之和從高到低排序;有其他選修科目的考生,則按語文、數學、外語成績之和從高到低排序;以上全部比較成績相同的考生,全部被同一專業錄取。
3.對于非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自治區、直轄市)的普通考生,若成績相同,則比較語文、數學、外語總成績;若仍相同,則文科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數學成績、外語成績;理科考生則依次比較數學、語文、外語成績。成績相同者,按該專業錄取。
4. 文科考生成績相同時,按高考文化成績、語文成績總和、語文成績、數學成績、外語成績的順序進行比較,若仍相同,則比較考生高中階段綜合素質測評,成績相對一致的考生一律錄取該專業。
第二十二條 高考外語專業只接受英語水平較高的考生。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適合英語水平較高的考生。其他專業不限制考生外語水平。學校公共外語課程開設英語、日語、德語等課程。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學校向被錄取的考生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 學校采用學分制收取學費。學費按照江蘇省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蘇價費[2017]135號)收取。學費按學年制收費標準在第一學年預交(幣種:人民幣):
文科專業5200元,
理科專業:5500元;
工程專業:5800元;
藝術類專業:6800元,
嵌入式實訓專業:7800元,
中英合作專業:26400元人民幣(海外學費由合作大學按當年標準收取)。
奧盧大學合作專業學費為5.1萬元人民幣。
從第二學年開始2024年南京郵電大學專業錄取分數線(所有專業分數線一覽表公布),按照學分收費方式進行結算及預付。
第二十五條 學生公寓住宿費按照江蘇省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蘇價費[2002]369號)執行,根據宿舍設施情況,每學年為1000元或者1200元。
第二十六條 新生報到后,學校在三個月內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南京工程學院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學生資助政策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義務兵役國家資助、殘疾學生學費減免、孤兒學費減免、學校獎助學、社會捐贈等多種類型的學生資助項目,建立包括貸款、助學、苦讀、補助、減免等在內的多元化資助體系。
第二十八條
學校郵寄地址:
南京市江寧區紅景大道1號
郵政編碼:211167
招生咨詢電話:
86118009
招生傳真:
電子郵件:
招生督導電話:
學校招生信息網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向社會公開,如對各類媒體摘編、刊登的本章程內容產生誤解,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為準。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有關政策、規定即行廢止。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發生變化的,以變化后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南京工程學院本科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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