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6-11 09:26:37作者:佚名
1.加強機構編制管理,嚴格控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增長
(一)嚴控機構編制和供養人數增長。各級黨政機關要嚴格落實“三個確定”規定,未經編制部門批準不得調整相關規定。按照中央要求,機構改革后,除非國家和省級編制部門有明確要求,各部門不再增設機構、增加行政編制。職能調整、任務增加的部門所需編制,要通過內部調整、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提高人員素質等方式予以解決。出現空缺情況,各級黨政機關在補充人員時要嚴格落實《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各項審批手續。未經組織、人事、編制部門批準錄用、調入的人員,編制部門不予編入,財政部門不予撥款。
事業單位實行分類管理。政府出資的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再增加機構編制,確需調整機構編制的,要嚴格控制哈爾濱人事編制網,出現空缺情況的,應當在政府出資的事業單位范圍內增加人員。自費事業單位要嚴格控制編制和結構比例,在控制總量的前提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當調整。確需向企業和社會招聘人員的,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人事、組織、人事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招聘、編制手續。
(二)加強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管理。各級黨政機關(含參照或者按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下同)和事業單位不得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不得超編制配員;確需增加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必須按照管理權限報請批準。
(三)嚴格機構編制紀律。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機構編制管理法律法規,所有機構編制事項均由機構編制部門統一管理,嚴格執行“一筆筆”審批制度。
2.加強辦公車輛管理,嚴格車輛配置、管理和使用
(一)各級黨委、政府要嚴格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黨政機關汽車配置和使用標準的通知》(國辦發〔1999〕5號)、《黑龍江省社會團體汽車配置標準》(黑政辦發〔1996〕13號)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社會團體購車權監督管理辦公室政務公開制度》(哈財管〔2001〕80號)的規定配置車輛,堅決禁止超額、超標準購置車輛。現有車輛超過配額的部門或單位,不得增購新車。
(二)各級黨政機關購置車輛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購置申報、審批程序進行。需要購置車輛的單位在編制部門預算時要規范申報,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車輛配置、購置標準進行審核。符合購置車輛條件的單位、部門,須報同級政府領導批準后,納入部門預算,實施政府采購。原則上不再增加年度車輛購置預算。
(三)嚴格車輛使用管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機動車輛維修、保險應當集中統一管理,各部門、各科室、各單位單位不得自行管理、使用車輛。機動車輛應當在指定地點維修,定點維修廠由當地政府采購部門通過招標確定,并明確收費價格和費用結算方式。嚴禁在車輛維修費用結算中收取“回扣”、變相送禮等現象。
3.加強辦公樓建設和管理,嚴格控制辦公樓、培訓中心的建設和改造
(一)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必須以現有人員編制為依據,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建筑面積標準。現有辦公用房已達到規定建筑面積標準的,不得新建、擴建、購買辦公用房。本規定發布后,一律不得新建培訓中心、招待所。
(二)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現有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進行普查,建立物業管理檔案,凡超出規定使用面積或者挪作他用者哈爾濱人事編制網英語作文網,應當報同級政府統一調整使用。
(三)各部門、單位確需新建、購買辦公用房的,要嚴格履行基本建設審批程序。項目立項前,計劃、財政部門要嚴格審核項目資金來源,有資金缺口或資金來源不合理的項目,不予批準。對已批準新建、續建或需要維修的辦公用房,如確需裝修的,要通過政府采購解決,但不允許高檔裝修。
(四)現有培訓中心、招待所、駐外機構所屬酒店、招待所一律實行企業化管理、自負盈虧,財政部門不再撥付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