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7-27 21:10:25作者:佚名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部國家安全局關于印發<教育工作中保守國家秘密范圍規定>的通知》(教辦[2017]3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教育工作中保守國家秘密范圍規定>的通知》(教考庭[2013]2號)以及教育部和我省關于高考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考成績審核應當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管理規定,堅持公平、公正、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三條 高考成績復核分為第一次復核和第二次復核,在高考閱卷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黑龍江省龍招港,分別由高考閱卷工作組和仲裁組實施。
第四條 考生可申請復核的事項包括考生本人姓名是否手寫、準考證號碼與條形碼是否相符、考生是否親自作答、評卷是否有遺漏、小題分數是否漏(記)、各小題合并分數與提供給考生的分數是否一致等。超出本條范圍的申請將不予受理。
第五條 復核申請書應當寫明考生姓名、性別、證件號碼、準考證號碼、復核科目及事項;考生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證件號碼、工作單位、職業、住所,并出具考生本人簽署的委托書。
第六條 高考成績在“黑龍江省招生考試信息港”網站公布后,考生如對自身高考成績有異議,應于7月25日17:00前持準考證、居民身份證向報名所在地市(州)、縣(市、區)招生代理機構提出成績復核申請。市(州)、縣(市、區)招生代理機構負責受理、匯總本地區考生高考成績復核申請,報送黑龍江省招生考試院。黑龍江省招生考試院不受理個別考生的復核申請。
未按照規定方式或者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高考成績復核申請,不予受理。
第七條 高考閱卷小組本著對考生負責、為高校選拔人才負責的原則黑龍江省龍招港,對考生報名的具體內容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論反饋各市(州)、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各市(州)、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將審核結論送達本轄區內的考生并向其說明。
第八條 考生對復核結論仍有異議的貝語網校,可在接到復核通知后的當天向市(州)、縣(市、區)招生代理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市(州)、縣(市、區)招生代理機構受理申請后,應當及時報黑龍江省招生考試院。高考閱卷仲裁組對考生復核申請的具體內容進行再次復核并作出最終結論。黑龍江省招生考試院將最終結論書面通知考生。高考閱卷仲裁組作出最終結論后,不再受理考生其他相關異議申請。
第九條 一、二度審核發現考生成績有誤,需進行修改的,由高考閱卷工作組、仲裁組分別出具修改報告,經黑龍江省招生考試院審核確認后,按程序在高考成績數據庫中進行修改,重新發出高考成績通知書。
第十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招生考試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