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8-18 11:28:40作者:admin2
鄭政文〔2009〕127號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國家建設征收集體土地青苗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國家建設用地需求,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物價變動情況,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調整鄭州市市區征收集體土地青苗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青苗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見附件。
2.對附件中尚未包括的品種可參照相近情況進行補償,不能參照的,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確定補償標準或聘請有資質的單位評估后確定。
3.國家和省確定的鐵路、公路、機場、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征收集體土地時青苗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4.本通知自二○○九年六月一日起執行。《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補償安置標準等若干問題的通知》(鄭政文〔1993〕144號)和《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補償安置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鄭政文〔2004〕87號)中有關青苗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停止執行。本通知發布前,已呈報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進行征收土地審批的宗地,青苗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報批的征收土地方案確定的標準落實。
5.各縣(市)和上街區可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附件:
1.青苗費補償標準
2.建筑物類補償標準
3.果樹類補償標準
4.林木類補償標準
鄭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題詞:城鄉建設 土地 標準 通知
主辦:市國土資源局
督辦:市政府辦公廳五處
抄送:市委各部門,鄭州警備區。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法院,市檢察院。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9年6月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