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8-22 21:12:39作者:admin2
2014年自治區煤炭補助發放范圍是人均收入低于自治區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區農牧民人均純收入2倍的常駐在籍農牧戶,每戶發放600元,通過旗縣財政部門直接打入農牧民“一卡通”賬戶。其中,農牧戶是指生活在嘎查村已婚獨立居住、獨立起灶取暖的在籍戶,即使與父母戶籍登記沒有分立的也應分別計戶;子女未婚且不獨立起灶取暖、不單獨居住,即使與父母戶籍分立的,也不應界定為一戶。常駐農牧戶是指在嘎查村冬季取暖期居住2個月以上的住戶。低收入指人均純收入低于17192元的常駐農牧戶。
內蒙古自治區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支持解決“三農”問題,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逐步構建市場化農業(種植業、養殖業,下同)生產風險保障體系,提高大宗農作物災后恢復生產的能力,調動廣大農戶的養殖積極性,促進養殖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國家和自治區支持在全區范圍內建立農業保險制度。根據財政部《中央財政種植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財金[2008]26號)、《中央財政養殖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財金[2008]27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2008年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08]44號)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是指財政部門對政府引導農業保險經營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開展的特定農作物的種植業保險業務、特定品種的養殖業保險業務,按照保費的一定比例,為投保的農戶、種植業龍頭企業、養殖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提供補貼。
第三條 自治區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的基本原則是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協同推進。
政府引導是指財政部門通過保費補貼等調控手段,協同農業、水利、氣象、宣傳等部門,引導和鼓勵農戶、種植業龍頭企業、養殖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參加保險,積極推動農業保險業務的開展,調動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強農業生產的抗風險能力。
市場運作是指財政投入要與市場經濟規律相適應,農業保險業務以經辦機構的市場化經營為依托,經辦機構要重視業務經營風險,建立風險預警管控機制,積極運用市場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風險。
自主自愿是指農戶、種植業龍頭企業、養殖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經辦機構、盟市級及旗縣級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地方財政部門)等有關各方的參與都要堅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相關支持政策。
協同推進是指保費補貼政策要同農業信貸、其他支農惠農政策有機結合,以發揮財政政策的綜合效應。農業、水利、氣象、宣傳、地方財政部門等有關各方應對經辦機構的承保、查勘、定損、理賠、防災防損等各項工作給予積極支持。
第二章 補貼范圍
第四條 保險標的范圍。
一、 財政部門提供保費補貼的種植業險種(以下簡稱補貼險種)的保險標的為種植面廣,對促進“三農”發展有重要意義的大宗農作物,包括:
(一)玉米、小麥;
(二)大豆、花生、葵花籽、油菜籽等油料作物;
(三)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確定的其他農作物。
在上述補貼險種以外,各盟市可根據本地財力狀況和農業特色,自主選擇其他種植業險種予以支持。
二、財政部門提供保費補貼的養殖業險種(以下簡稱補貼險種)的保險標的為飼養量大,對保障人民生活、增加農戶收入具有重要意義的養殖業品種,包括:
(一)能繁母豬、奶牛;
(二)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確定的其他養殖品種。
在上述補貼險種以外,各盟市可根據本地財力狀況和農業特色,自主選擇其他養殖業險種予以支持。
第五條 保險責任范圍
一、種植業補貼險種的保險責任為因人力無法抗拒的自然災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內澇、風災、雹災、凍災、旱災等,對投保農作物造成的損失。
根據本地氣象特點,各盟市可在上述自然災害以外,選擇其他災害作為附加險保險責任予以支持,由此產生的保費,可由地方財政部門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
二、養殖業補貼險種的保險責任為重大病害、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導致的投保個體直接死亡。
(一)重大病害包括:
1、能繁母豬:豬丹毒、豬肺疫、豬水泡病、豬鏈球菌、豬乙型腦炎、附紅細胞體病、偽狂犬病、豬細小病毒、豬傳染性萎縮性鼻炎、豬支原體肺炎、旋毛蟲病、豬囊尾蚴病、豬副傷寒、豬圓環病毒病、豬傳染性胃腸炎、豬魏氏梭菌病,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藍耳病及其強制免疫副反應;
2、奶牛:口蹄疫、布魯氏菌病、牛結核病、牛焦蟲病、炭疽、偽狂犬病、副結核病、牛傳染性鼻氣管炎、牛出血性敗血病、日本血吸蟲病。
(二)自然災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風災、雷擊、地震、冰雹、凍災。
(三)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體滑坡、火災、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根據本地氣象特點,各盟市可在上述重大病害、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之外,選擇其他重大病害、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作為附加險保險責任予以支持,由此產生的保費,可由地方財政部門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
當發生高傳染性疫病政府實施強制撲殺時,經辦機構應對投保農戶進行賠償,并可從賠償金額中相應扣減政府撲殺專項補貼金額。
第六條 保障水平的確定
一、種植業補貼險種按“低保障、廣覆蓋”來確定保障水平,以保障農戶災后恢復生產為出發點。保險金額原則上為保險標的生長期內所發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國家權威部門公開的數據為標準),包括種子成本、化肥成本、農藥成本、灌溉成本、機耕成本和地膜成本。
根據本地農戶的支付能力,各盟市可以適當提高或降低保障水平,提高保障水平增加的保費補貼由當地財政承擔。
二、養殖業補貼險種的保險金額參照投保個體的生理價值(包括購買價格和飼養成本,下同)確定。
第七條 保險費率的確定
一、種植業補貼險種的保險費率應根據保險責任、保險標的多年平均損失情況、地區風險水平等因素確定。
二、養殖業補貼險種的保險費率以投保個體的生理價值為基礎,參照多年發生的平均損失率,測算保險費率。
第八條 保費補貼標準
一、 種植業補貼險種:財政部補貼35%;自治區財政安排補貼55%,其中:25%由自治區本級以專項資金的方式補貼,其余30%通過一般轉移支付下達給旗縣,由旗縣財政予以補貼;農戶或者農戶與龍頭企業等共同承擔10%保費。
二、養殖業補貼險種:
(一)能繁母豬保險,財政部補貼50%;自治區本級財政補貼20%;盟市、旗縣級財政各補貼10%保費;其余10%保費由農戶承擔,或者由農戶與養殖企業共同承擔。
(二)奶牛保險,財政部補貼30%;自治區財政安排補貼50%,其中:20%由自治區本級以專項資金的方式補貼,其余30%通過一般轉移支付下達給旗縣,由旗縣財政予以補貼;農戶或者農戶與養殖企業等共同承擔20%保費。
三、海拉爾、大興安嶺等農(牧)場管理局及自治區直屬部門下屬農(牧)場的種植業保險保費,財政部補貼35%,自治區財政補貼55%;奶牛保險保費,財政部補貼30%,自治區財政補貼50%;能繁母豬保險保費,財政部補貼50%,自治區財政補貼20%。除財政部及自治區財政廳承擔的保費補貼外,其余保費由農場或農戶承擔。
四、投保農戶或種養企業必須根據應該承擔的比例繳納保費,政府部門及經辦保險機構不得代繳。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九條 農業保險技術性強、參與面廣、難度大,各盟市及有關旗縣對此應高度重視,結合本地財政狀況、農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切實可行的保費補貼實施方案和相關推動措施。各盟市財政部門應將上述事項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十條 各盟市及有關旗縣財政部門要認真做好保費補貼資金的籌集、撥付、管理、結算等各項工作,并會同農業、水利、氣象、宣傳等部門,相互配合,認真履行職責,共同把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落到實處。
第十一條 各盟市及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自治區制定的查勘、定損、理賠工作標準執行。查勘、定損、理賠工作標準另行下發。
第十二條 各盟市及有關旗縣要因地制宜選擇切實可行的投保模式,堅持尊重農戶意愿與提高組織程度相結合,采取多種形式組織農戶統一投保、集中投保。要充分發揮種植業龍頭企業、養殖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基層農業服務機構,基層村級組織對農戶的組織和服務功能,動員和帶動農戶投保。
第十三條 各盟市及有關旗縣應采取有力措施推動農業保險業務的開展,將保費補貼政策與其他支農惠農政策有機結合,積極引導農戶投保,保證保費補貼資金發揮效用。
第十四條 各盟市及有關旗縣要科學運用保險手段,防范農業生產風險。一方面,要穩步擴大保險覆蓋面,充分發揮大數法則效應,另一方面,要合理確定保險范圍,盡量減少逆選擇和道德風險的發生。
第四章 資金預算編制管理
第十五條 財政部和自治區財政廳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分別列入年度中央財政預算和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盟市級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由盟市級財政部門預算安排,旗縣財政部門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由盟市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落實。
第十六條 各盟市及有關旗縣財政部門應認真管理保費補貼資金。保費補貼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
第十七條 各盟市財政部門,海拉爾、大興安嶺等農(牧)場管理局及自治區直屬部門下屬農(牧)場應根據本地區補貼險種的投保規模、保險費率、保險金額和保費補貼比例,測算下年度財政部、自治區財政廳和盟市、旗縣財政、本農場應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編制保費補貼年度計劃,于每年8月中旬向自治區財政廳提出下年度預算申請。財政廳審核后,安排自治區本級財政應承擔的下年度保費補貼資金預算,并向財政部提出下年度中央財政保費補貼預算申請。
第十八條 自治區財政廳于每年5月底以前下達本年度保費補貼資金預算。
第十九條 自治區各級財政部門應隨時掌握保費補貼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年度執行中,如因投保面積超過預計數而出現保費補貼資金不足時,屬于財政部和省級財政應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部分,由自治區財政廳及時安排補足,并在下年度向財政部申請彌補財政部應承擔部分;屬于盟市級及旗縣級應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部分,由盟市級財政部門及時安排補足,并在下年度向有關旗縣收取旗縣級財政應承擔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