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4-05 21:04:51作者:佚名
《辦法》規定,“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及其評審單位一般不得成為該項目的總承包商。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公開已完成的項目建議書”提交工程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的,上述單位可以參加總承包工程招標,并依法評標確定后成為總承包單位。”
充分吸收工程行業管理機構、行業協會、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法人單位等相關單位的意見和建議,對《征求意見辦法》草案進行了修訂在對該條款廣泛征求意見后,認為前期設計信息公開后,允許早期設計單位參與工程總承包。
同時,征求意見的大家都認為,如果不公開初步設計,總承包工程將很難招標。 如果不公開初步設計,直接找總承包商,業主將面臨很大的風險。 因此,大部分項目的初步設計等結果都會在總承包招標時予以披露。
考慮到住建部、發改委在工程建設領域的特殊地位,總承包之聲預計,《辦法》將成為總承包發展的“方向標桿”各行業的工程承包。
1、哪些項目適合實行工程總承包?
《辦法》規定,“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項目,適宜采用總承包方式”。
這與之前的征求意見稿一致,“裝配式建筑原則上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鼓勵政府投資項目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建設范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前期條件明確的項目”標準、功能要求適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不一致。
《辦法》刪除了裝配式建筑和政府投資項目采用總承包的規定,給了建設單位更大的選擇余地。 當總承包成為一種趨勢,總承包的優勢逐漸發揮出來時,施工單位自然會主動選擇總承包模式。
2、工程總承包應當在哪個階段進行招標?
《辦法》規定,“企業投資項目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經批準或備案后,授予工程總承包項目。政府投資項目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原則上按工程總承包方式進行。”承包項目下達;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審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一般工程承包項目應在完成相應投資決策審批后下達”。
《辦法》關于工程總承包招標階段與征求意見稿一致。 這也符合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管理辦法》規定的“公路工程總承包招標應當在初步設計文件批準后批準實施”。 建設資金稍后再進行。”也基本一致。
3、工程總承包單位需要什么資質?
《辦法》規定,“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備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
這與征求意見稿中的“工程總承包商應當具備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或者施工資質”不符。
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設計與施工總承包管理辦法》中的規定:“同時具備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勘察、設計、施工資質,或者組成聯合體”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 是一致的 。
同時,《辦法》“鼓勵設計單位申請施工資質。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建筑工程專業甲級資質的單位,可直接申請相應類別的一級資質。”鼓勵建設單位申請工程設計資質,具有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資質的單位可直接申請相應類別的工程設計一級資質,并完成相應的工程總承包業績規模項目可以申報為設計和施工業績。”
這或許是總承包未來的發展方向。 從事工程總承包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將逐步發展成為兼具設計和施工資質和能力的工程公司。
4、初步設計單位可以參與工程總承包嗎?
《辦法》規定,“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及其評審單位一般不得成為該項目的總承包商。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公開已完成的項目建議書”提交工程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的,上述單位可以參加總承包工程招標,并依法評標確定后成為總承包單位。”
初步設計單位能否參與工程總承包? 這是工程界和法律界非常關心的問題,也是最具爭議性的問題。
《公路工程設計與施工總承包管理辦法》規定,“總承包單位(含總承包聯合體成員單位,下同)不得是初步設計單位、施工代理單位、監理單位”。總承包工程的單位或者上述單位的子公司。單位。
在上次征求意見稿中,“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及其評審單位不得成為該項目的總承包商。” 它引起了工程界的軒然大波,并出現了很多爭論。
這或許是征求意見稿從2019年5月開始征求意見,《辦法》直到2019年12月底才正式發布的原因。
當然,《辦法》充分吸收了工程行業管理機構、行業協會、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法人單位等相關單位的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稿評論已修改。 初步設計信息公開后初步設計文件,初步設計單位可參與工程總承包。
《辦法》還明確了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總承包合同的價款形式、項目經理應滿足的條件等。
《辦法》還新增了壓縮工期的信息:“建設單位不得設定不合理的工期,不得隨意壓縮合理的工期。” 預付資金:“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不得由項目總承包商提供。” 單位或分包單位墊付建設資金”的規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活動,提高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活動,并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發包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設計、采購、施工或者設計、施工等階段實行總承包。 ,并保證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質量。 對造價等方面全面負責的項目建設組織和實施辦法。
第四條 總承包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節約能源,保護生態環境,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他的。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照固定資產投資和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活動(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依照有關固定資產投資和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第二章 總承包工程的承包與承包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情況和自身管理能力,合理選擇項目建設的組織實施方式。
對于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項目,適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發包前辦理項目核準、核準或者備案手續。 采用總承包方式的企業投資項目,經批準或備案后頒發總承包項目。 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授予工程總承包項目; 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審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程序。 經批準后,授予總承包項目。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或者直接承包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商。
工程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設計、采購、施工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范圍,且符合國家規模標準的,應當通過招標確定工程總承包單位。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總承包工程招標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人須知;
(二)評標方法和標準;
(三)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4)應承包商的要求,明確工程的目標、范圍、設計及其他技術標準,包括內容、范圍、規模、標準、功能、質量、安全、節能、生態環境保護、建設工期、項目驗收等明確要求;
(五)建設單位提供的信息和條件,包括發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形等勘察資料,以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文件或者初步設計文件等;
(六)招標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提出履約保證要求,并要求招標文件依法載明擬分包的內容; 有最高競價限制的,應當明確最高競價限制或者最高競價限制的計算方法。
建議使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備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項目管理制度和項目管理能力、財務和風險承受能力,以及與承包工程相近的設計、施工或者工程總承包業績。
設計單位與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的,應當根據工程的特點和復雜程度合理確定牽頭單位,并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 聯合體各方應當與建設單位共同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作為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建設單位、工程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或者招標代理單位。
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的編制單位及其評審單位一般不得成為該項目的總承包商。 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公開已完成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的,上述單位可以參加總承包工程招標,經評標確定后成為總承包單位。依法。
第十二條 鼓勵設計單位申請施工資質。 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建筑工程專業甲級資質的單位,可直接申請相應的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 鼓勵建設單位申請工程設計資質。 具有施工總承包壹級及以上資質的單位,可直接申請相應類別的甲級工程設計資質。 相應規模工程已完成的總承包業??績可申報為設計、施工業績。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確定投標人編制總承包工程招標文件所需的合理時間。
第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和項目特點,由建設單位代表、具有總承包項目管理經驗的專家、設計、施工、造價等專家組成。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合理分擔風險。
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主要包括:
(一)與招標時基準價相比,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波動幅度超出合同約定范圍的;
(二)因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而引起的合同價格變動;
(三)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造成工程造價和施工進度的變化;
(四)建設單位造成的工程造價、工期變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造價和施工進度的變化。
具體風險分擔內容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鼓勵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運用保險手段,增強防范風險能力。
第十六條 企業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應當采取包干合同,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款形式。 如果采用包干合同,合同總價一般不會調整,除非合同約定可以調整。
建設單位與工程總承包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總承包合同的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
依法需要招標的項目,應當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合同價格。
第三章 總承包工程實施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可以根據自身資源和能力自行管理總承包工程,也可以按照規定委托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其他具有相應權限的項目管理單位管理總承包工程。合同。 。
第十八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與工程總承包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制定工程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管理、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節能和生態環境保護等規定。工程總承包綜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條 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項目管理機構,設置項目經理,并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加強設計、采購、施工的協調,改進和優化設計,完善施工方案,實現對設計、采購、施工的有效管理。總承包工程。 控制。
第二十條 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工程建設注冊專業資格,包括注冊建筑師、注冊勘察設計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或者注冊監理工程師; 未實行注冊職業資格的,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2)擔任過與擬建項目類似的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負責人或項目總工程師
(三)熟悉工程技術和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工程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或者施工項目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 工程總承包商可以采取直接發包的方式分包。 但是,以臨時計價方式分包納入總承包范圍的工程、貨物和服務時,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范圍且符合國家規模標準的,應當進行招標。依法。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不得強迫工程總承包商低于成本價投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商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者降低建設工程質量,或者明示或暗示工程總承包商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件和設備的。
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質量負責,分包單位對其分包的工程質量負責。 分包并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商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的質量責任。
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依法承擔終身質量責任。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工程總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人采購、租賃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設備的。 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建筑機械及配件、消防設施設備。
工程總承包商對合同范圍內工程的安全生產負責。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工程總承包商的安全生產管理。 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分包并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商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得設定不合理的工期或者任意壓縮合理的工期。
工程總承包商按照合同對工期全面負責,對工程總體進度和各階段進度進行控制和管理,確保工程按期完工。
第二十五條 工程保修書應當由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商簽署。 保修期內,工程總承包商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的規定承擔保修責任。 工程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之間不得使用此規定。 劃分保修責任,拒絕履行保修責任。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商應當加強設計、施工等環節的管理,確保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符合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要求。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不得由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先行施工。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批準的投資預算。
第二十七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人在設計、施工活動中存在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初步設計文件,或者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對設計、施工單位及其工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與法律法規。 對同樣違法違規行為的相關責任人將追究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