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2-22 16:00:48作者:佚名
兒童福利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疏于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六條行為者,兒童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 童福利機構或其它利害關系人,得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另行選定監護人。對于養父母,并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系。
剝奪或妨礙兒童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或非法移送兒童至國外就學,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并公告其姓名。(兒童福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七款、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三)兒童保護工作人人有責
孩子是父母心中永遠的寶貝,政府重視兒童保護的重要性,于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兒童福利法。依據兒童福利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人對于兒童不得有下列行為:
遺棄。
身心虐待。
利用兒童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利用殘障或畸形兒童供人參觀。
利用兒童行乞。
供應兒童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錄像節目帶、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
剝奪或妨礙兒童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或非法移送兒童至國外就學。
強迫兒童婚嫁。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或以兒童為擔保之行為。
強迫、引誘、容留、容忍或媒介兒童為猥褻行為或奸淫。
供應兒童毒藥、毒品、麻醉藥品、刀械、槍炮、彈藥或其它危險物品。
利用兒童攝制猥褻或暴力之影片、圖片。
帶領或誘使兒童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其它對兒童或利用兒童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利用或對兒童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當父母或監護人有以上虐待兒童行為時,任何人都有檢舉的權利,希望您能成為孩子的守護神,共同為兒童保護工作盡一份心力。
(四)重視香煙、毒品泛濫的嚴重性,禁止子女接觸
吸煙對人體的傷害是無庸置疑的,以呼吸系統為例,吸煙者容易罹患感冒,運動、活動時較易喘不過氣,以后導致肺癌、肺氣腫的機率自然較多。父母應以身作則,避免抽煙,以防止孩子受到二手煙害,并指導孩子不要吸煙。(可參考煙害防制法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
十二、父母易犯的幾個錯誤
下面是父母教養子女時易犯的幾個錯誤,為人父母者,不能不知:
用刻薄羞辱的話語責罵孩子。例:“你總是如此”“你簡直沒救了!”
忽略行為背后的原因,而強迫孩子答應下次不敢了。
對孩子嘮叨不休,只管說教,不聽孩子的心聲。
訂定不適合孩子能力的規范。
在孩子面前爭吵、打架。
在孩子面前說臟話及說別人壞話。
缺乏耐心,只重結果忽視過程。
答應孩子的事不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