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3-16 08:32:09作者:佚名
3)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本應已竣工的項目碰上此次疫情,則承包人無權要求就此次疫情申請延期。
2.2 結合本地政策妥善處理工期延誤
疫情防控期間未復工的項目,工期應予以順延,順延工期計算應注意起止時間。目前已有多地發文中(如陜西)明確了合理延長合同工期的計算方法。
新冠疫情順延工期計算方式(參考):順延工期計算從當地省市政府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至解除之日止;
各地政策-順延工期計算節選
★陜西省:從陜西省政府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2020年1月25日)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
★湖南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疫情防控期間未復工的項目,工期應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10不可抗力的規定予以順延,順延工期計算從2020年1月23日起(湖南省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間復工的項目,建設工程合同雙方應友好協商,合理順延工期。
★河南省-鄭州市:對項目建設中確因受疫情影響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時履行合同的,允許合理延長合同工期,具體延長期限由雙方協商后重新確定。
如遇當地規定不明確的,我們建議應當以國家正式公告疫情為基本的認定時間點,即我國衛健委2020年1月20日發布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在此之前簽訂合同的,原則上可以構成對疫情的不能預見,適用不可抗力免責規定,但具體到每一個工程發承包項目中,還應當結合當事人的認知能力、工程項目的性質等多方面因素進行具體分析。
★國家衛健委: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將“新冠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3.為確保工期而發生的趕工費用問題
因本次疫情屬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解除后,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不可抗力后果承擔條款中均注明: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從某種意義來說不論何種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和承包人原因)導致的工程延期,最終損失的承擔方都是發包人(例如:房地產開發商)因雨季造成工期延誤的說明,因工程延期導致可能導致發包人損失的因素參見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