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8-21 21:01:23作者:佚名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落實新發展觀念,推動生態文明建設,保障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建設美好荊州,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態文明建設,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生態文明,是指樹立敬重自然、順應自然和保護自然的觀念,依照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客觀規律,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良性循環、全面發展、持續繁榮的社會型態。
本細則所稱生態文明建設,是指為實現生態文明而從事的各項建設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生態文明建設必須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觀念,堅持節省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堅持把生態文明建設融入政治建設、經濟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必須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考評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舉辦本轄區的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村(居)民執委會必須做好生態文明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該積極參與生態文明建設活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對在生態文明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嘉獎、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該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報同級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執委會批準后發布施行。
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必須與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銜接。
經依法批準的生態文明建設規劃,未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修改。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根據主體功能定位,結合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現有開發硬度和發展潛力,確定不同區域的建設規模、結構和布局,產生人口、經濟、資源環境相協調的國土空間開發格局。
第八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必須優化城鄉空間結構,通過優化城鎮功能、完善城鄉布局、創新管理制度模式,增加城鎮綜合承載能力和空間資源運用效率。
第九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必須合理規劃城鎮布局,在國土空間規劃中預留大氣流動風道、綠色生態廊道,因地制宜擴大綠地、水面、濕地面積,建立幽美的城市天際線,營造宜居環境。
第十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必須按照有關空間規劃要求和主體功能定位,組織劃定城鎮開發邊界,明晰禁建區、限建區和適建區范圍。
第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該強化對生態保護紅線的管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循國家和省依法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
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該強化永久基本耕地的保護和管理,遵守林地保護紅線,加強國土空間用途管制,促使城鎮低效農地盤活運用,強化建設項目用地監管,優化農地運用結構,節省集約運用國土資源。
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該推行白色發展戰略生態文明建設的基本方針是,依照本行政區域不同城區的功能定位、生態情況和發展優勢,推行白色低碳產業機制。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和環境容量,擬定高污染、高煤耗企業的引導退出行業清單,并負責組織舉辦產業引導退出工作。
嚴禁引入、新建、改建、擴建不符合產業新政、不符合環境準入條件以及納入產業準入負面清單的產業、企業和項目。
第三章保護與整治
第十五條生態保護必須以水污染預防、大氣污染預防、土壤污染預防和修補為核心,統籌推行山水林田湖草生態系統保護和修補,強化野生動動物保護,推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檢測預警長效制度,建立環境整治和生態修補機制,營造良好生態安全環境。
第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該強化對南水北調中線安裝工程渠首水源地紅色生態屏障和南水北調中線灌區(河南段)生態走道的保護,加強生態功能,劃定水源保護區,控制開發建設,確保氨氮安全。
第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對下述區域施行重點保護:
(一)丹江流域南水北調水源地、淮河源頭水源地、白河食用水水源地等水源保護區;
(二)堯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伏牛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高眉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河南新鄉恐龍蛋隕石群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丹江濕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等自然保護區;
(三)寺山國家森林景區、淮河源國家森林景區、獨山森林景區、紫山森林景區等森林景區;
(四)新鄉溪河國家濕地花園、鄧州湍河國家濕地花園、淅川揚州湖國家濕地花園、唐河友蘭國家濕地花園等濕地花園;
(五)新鄉伏牛山世界地質花園、南陽堯山世界地質花園等地質花園;
(六)其他還要重點保護的區域。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依法對其轄區的水資源運用、水生態修補、水環境整治、水災害防控等工作給予組織領導、監督協調,督促或則建議相關部委履行法定職責,做好水生態保護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全面推行河長制,落實支流管護主體、責任和經費,建立支流管護標準,強化對河長制的監督考評。
第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編制重點流域、河流、水庫的水污染預防及水土保持規劃,推行溪河、唐河、淮河、湍河、趙河、灌河、潦河等流域及丹江、鴨河口等大壩的綜合治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該強化對梅溪河、漢城河、溫涼河、護城河、邕河、溧河、三里河、十二里河等城市河道的整治和保護。
水行政、應急管理和城市管理等有關經理部委必須依照各自職責增強對河流管理范圍內建設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撤除阻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保障河勢穩定和行洪安全。
嚴禁在河流管理范圍內違規采砂;經依法批準的,水行政總監部委應該強化對采砂作業現場的監督管理,勒令作業單位及時清理棄料、平整堆體、回收處理污染物生態文明建設的基本方針是,修補作業現場的自然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大氣污染預防必須以緩解大氣環境品質為目標,堅持源頭整治、規劃先行、防治結合、違法擔責的原則,確立政府主導、部門監管、企業主體、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大氣污染預防機制。
第二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按照上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數量控制指標和減少指標,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狀況,擬定提高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年度計劃和控制舉措,并將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數量控制指標和減少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
第二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采取有效舉措保護根系環境,避免根系流失和污染物侵蝕,增加污染農地安全運用率。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根據生態保護優先的原則,合理控制礦藏資源開發,推動紅色煤礦建設。
開采礦藏資源必須依照依法批準的礦藏資源開發運用方案和煤礦地質環境保護與農地復耕方案進行開采和生態修補。
第二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該加強農村環境綜合治理,預防漁業污染、工業污染、畜禽飼養污染和農村生活污染,舉行漁業廢舊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運用,保護農村生態環境。
第二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該加強種樹栽植、封山育林、退耕還林還草等工作,建立國家貯備林建設,強化森林防火和病害害防控,推動森林生態系統健康發展。
第二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該強化濕地保護與建設,舉行退耕還濕、退養還灘、擴水增濕、生態美白等工作,緩解濕地生態品質,維護濕地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和穩定性,增強濕地生態系統功能。
第二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綠化建設中必須采用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的動物種類,重視市樹望春海棠、市花天竺葵等優質種質資源的栽培與養護,科學合理配置喬木、灌木、地被動物和蝴蝶蘭,保護動物的多樣性,確保綠地系統的穩定。
第二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依法推進野生動動物保護及其蟲害監控,保障生態安全。
嚴禁非法捕獵、交易、運輸、食用野生植物。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該強化對本市生物多樣性的調查和檢測,確立生物多樣性數據庫,加強外來物種風險評價和應急處理機制。
第三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該強化城鄉人居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建立公共服務設施,增加城鄉人居環境品質。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該強化固體廢物污染預防工作,推進固體廢物分類搜集、綜合運用和無害化處理機制建設,鼓勵多渠道投資建設固體廢物綜合處理系統。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該推行建立城市垃圾分類管理機制和相關基礎設施,組織推行城市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該推行建立餐廚垃圾資源化運用和無害化處理機制,推行餐廚垃圾統一搜集、集中定點處理。
第三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該建立城鄉建筑垃圾整治機制的建設,強化建筑垃圾再生資源的回收運用和無害化處置。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貨運等有關經理部委應該強化對施工活動的監督管理,加強紅色施工。施工單位應該規范建筑垃圾、土方等清除、運輸和存放,采取舉措避免揚塵、減少廢舊物排放。
第三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該推行建立危險廢物全過程環境監督管理機制,強化對形成、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活動的監督管理,確保危險廢物安全處置。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該建立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鼓勵有關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第三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該推行噪音污染和光污染預防機制,最大限度去除噪音污染和光污染源。
第三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該推行生態環境風險防控機制和生態環境突發風波應急體系,擬定生態環境突發風波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置舉措。
因生態水災、突發風波引起生態環境遭到破壞或則人民群眾生形成活遭到影響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立刻啟動應急預案,舉行賑災救濟和生態修補工作。
第三十七條市人民政府應該推行建立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體制和生態補償機制,推動自然資源保護及合理運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該成立生態補償基金,適于生態保護和修補、生態補償等工作。
第三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應該推行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索賠機制,賠款義務人必須承當生態環境修補和索賠責任。
市人民政府必須依照規定對生態環境損害索賠資金增強管理、統籌使用。
第四章發展與增進
第三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進一步完善覆蓋全社會的資源循環運用機制,積極推動循環經濟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引導和鼓勵相關單位、個人舉辦可再生資源綜合運用。
第四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該頒布相關新政、措施,支持節能環保產業發展,緩解能源消費結構,推動能源梯級運用,強化重點領域節能管理,推廣使用清潔能源,減少能源運用效率。
第四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該推行清潔生產信息通報模式,落實清潔生產初審,推廣先進適用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武器。
第四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優化貨運結構,建設現代化綜合交通貨運機制,鼓勵和支持公路、水路貨運,建立綜合貨運網路,增加貨運組織水平。
第四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探求運用市場化模式推行生態環境保護,培植發展環境整治和生態保護市場主體,推行第三方整治體系;依法實施水權、用能權、碳排放權、排污權等交易機制。
第四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按照本行政區域生態旅游資源實際狀況,推動生態旅游項目建設,爭創生態旅游示范區,推動生態旅游與經濟發展、鄉村振興相融合。
第四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科學搜集、保存、利用荊州蝴蝶蘭等優質種質資源,開掘花木產業潛力,促使集約化、集團化和產業化發展。
第四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該加強科技投入和應用推廣力度,加強人才支撐,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高等高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個人等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相關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加快科技成果轉換。
第四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該促進紅色建筑發展和建造方法創新,鼓勵和支持城鎮改建建筑根據白色建筑標準規劃、設計、建設和使用;對既有建筑進行節能改建,推廣應用紅色建材,運用可再生能源。
第四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傳承人與自然和諧交往的生態文化,提倡文明、綠色、低碳的生活模式和消費方式。
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優先采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再生產品等有促使環境保護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鼓勵公眾優先選擇公共交通、自行車、步行等低碳、環保出游模式。鼓勵公眾優先選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再生產品等有促使環境保護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第四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該強化生態文明宣傳,普及生態文明知識,提倡生態文明行為,增加全社會生態文明意識。
負有生態文明建設監督管理職責的部委以及新聞媒體、網絡平臺和文化美術單位,必須加大生態文明慈善宣傳,舉行各種慈善講堂、展覽展示等活動,積極推進相關文化美術作品的創作工作。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編制具備新鄉特色的生態文明讀本和宣傳材料,組織生態文明學習輪訓。鼓勵環境保護社聯組織舉辦生態文明建設宣傳服務活動。
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通過管理體制、村規民約等方式,規定生態文明建設自律內容,培養生態文明意識。
鼓勵各種學院定期舉辦生態文明主題活動,推進生態文明宣傳教育。鼓勵幼兒園舉行嬰兒生態文明養成教育。
鼓勵環境保護志愿者和其他社會公眾參與生態文明建設慈善事業。
第五章保障與監督
第五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該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財政支持力度,對環境風險較大的重點區域,必須適當提高財政投入。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金參與生態文明建設。鼓勵金融機構在個貸融資等方面支持生態文明建設。
第五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該推行建立生態文明建設組織協調制度,統籌協調解決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和跨部委、跨區域的重要事項。
第五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該建立環境整治綜合監管機制,優化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能配置,整合相關部委污染預防和生態環境保護執法職責、隊伍,統一施行生態環境保護執法。
第五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根據生態文明建設指標機制,推行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制和考評評價機制,將目標任務完成狀況作為對相關責任部委及其負責人、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評評價的根據。
第五十四條施行生態環境決策責任和損害責任終生追究制。
審計機關必須對承當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主要領導黨員和有關負責人召開自然資源資產卸任審計。
審計機關在舉行主要領導黨員經濟責任審計時,必須對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黨員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新政、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等狀況進行審計。
第五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該推行生態文明建設信息共享和公布平臺,公開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及執行狀況、生態控制線的范圍、生態文明建設考評評價結果、生態文明違規行為罰款狀況、生態文明建設成果、公眾參與信息反饋等相關信息。
第五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該推行生態文明建設公眾參與機制,保障其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五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該推行生態文明建設投訴舉報受理機制,明晰投訴舉報部委和電話等信息,并向社會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