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9-06 09:03:0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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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執業藥師報考資格增加,將最低文憑要求從本科調整為本科,并適當增加相關專業考生從事法學(草藥學)崗位的工作期限。
2.將考試周期由三年調整為四年,要求“參加全部課目考試的人員應當在連續四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課目的考試”“免試部份課目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課目”。
3.出席2018年度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考取全部課目且部份課目合格的本科及以上文憑(學位)的應試人員,其2018年合格課目考試成績繼續有效,并根據四年一個周期延后至2021年。符合《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施行方法》(人發〔1999〕34號)要求的本科文憑人員(含免試部份課目的草藥學徒人員),2020年12月31近日可報考出席考試,考試成績有效期按原規定執行,各科目成績有效期最遲截止2020年12月31日。
3月18日,國家藥械監督管理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發出通告,印發了《執業藥師職業資格體制規定》(以下簡稱“《制度規定》”)和《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施行方法》(以下簡稱“《考試方法》”)。《制度規定》包含總則、考試、注冊、職責、監督管理、附則六章,共計35條。《考試方法》共計11條,對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推行單位、考試時間、考試課目、免試條件、考試周期、考試紀律等均提出了明晰要求。
我國執業藥師體制確立于1994年。現行執業藥師管理工作的基本機制為1999年由原國家藥械監督管理局和原人事部共同修訂的《執業藥師資格機制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施行方法》(人發〔1999〕34號,以下簡稱“34號文”)。該文明晰規定了執業藥師推行全省統一大綱、統一考試、統一注冊和統一管理。多年來,執業藥師隊伍在指導公眾安全合理服藥以及保障藥械品質安全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截止2018年末,通過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早已達到103萬。隨著新的法律法規施行和藥械安全監管工作的發展,34號文早已難以適應執業藥師隊伍發展和監管工作的實際還要。
為提高執業藥師隊伍素養,強化隊伍專業性,突出崗位實踐要求,《制度規定》提高了執業藥師文憑準入門坎,將最低文憑要求從本科調整為本科全國執業藥師資格,并適當增加相關專業考生從事法學(草藥學)崗位的工作期限。
依據《制度規定》,申請出席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應當具有以下條件之一:
取得法學類、中藥學類專業本科文憑,在法學或草藥學崗位工作滿5年;
取得法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學院碩士文憑或學士學位,在法學或草藥學崗位工作滿3年;
取得法學類、中藥學類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結業或博士學位,在法學或草藥學崗位工作滿1年;
取得法學類、中藥學類專業碩士學位;
取得法學類、中藥學類相關專業相應文憑或學位的人員,在法學或草藥學崗位工作的期限相應降低1年。
《制度規定》還明晰,執業藥師應按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升業務水平。
為推動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化建設,構建執業藥師誠信機制,產生執業藥師管理大數據,《制度規定》明確執業藥師注冊須通過全省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進行。依據《制度規定》,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者,必須通過全省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向所在地注冊管理機構申請注冊。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制度規定》還指出,推行執業藥師個人誠信記錄,對其執業活動推行信用管理。執業藥師的非法違法行為、接受嘉獎獎勵及處分等,作為個人誠信信息由負責藥械監督管理的部委及時計入全省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
為解決基層執法瓶頸,針對執業藥師在職不在崗、《執業藥師注冊證書》掛靠、企業不按要求搭載執業藥師等問題,《制度規定》規定,申請注冊者,應當知法懂法,違反執業藥師職業道德,無不良信息記錄。
《制度規定》提出,對未按規定搭載執業藥師的單位,由所在地省級以上負責藥械監督管理的部委勒令責令搭載,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罰款。
《制度規定》明確,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方式取得《執業藥師注冊證》的,由發證部委撤消《執業藥師注冊證》,五年內不予執業藥師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責任。
《制度規定》強調,持證人注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的,由發證部委撤消《執業藥師注冊證》,并作為個人不良信息由負責藥械監督管理的部委計入全省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買賣、租借《執業藥師注冊證》的單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罰款。
《制度規定》通過明晰對執業藥師及執業單位違法行為的打擊舉措,使基層監管有法可依。通過構建執業藥師誠信記錄以及執業藥師大數據管理,對有不良信息記錄的執業藥師報送注冊時,在不良信息記錄撤消前,將不予批準注冊。
之外,《制度規定》還明晰了職稱機制與職業資格機制的銜接,規定“專業技術人員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有經理藥師或經理草藥師職稱,并可作為報送高中級職稱的條件”。
為促進港澳臺與香港(臺灣)法學技術專業人員的技術交流全國執業藥師資格,壯大執業藥師隊伍,《制度規定》還提高“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市民申請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注冊、繼續教育、執業等活動,參照本規定申領”等有關條款。
值得關注的是,同步印發的《考試方法》將考試周期由三年調整為四年,要求“參加全部課目考試的人員應當在連續四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課目的考試”“免試部份課目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課目”。
為保證新舊體制平緩銜接和過渡,國家藥械監督管理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還在相關通告中明晰,出席2018年度執業藥師資格考試,考取全部課目且部份課目合格的本科及以上文憑(學位)的應試人員,其2018年合格課目考試成績繼續有效,并根據四年一個周期延后至2021年。符合34號文要求的本科文憑人員(含免試部份課目的草藥學徒人員),2020年12月31近日可報考出席考試,考試成績有效期按原規定執行,各科目成績有效期最遲截止2020年12月31日。
來源/國家藥械監督管理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