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6-08 09:07:57作者:admin2
其實不同的學校應該都制定有《學生違紀處分條例》,但是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中紀律處分的種類大致分為這五種: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具體的處罰還要視學生所犯錯誤而定。
如果說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當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