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1-06-09 04:38:30作者:admin2
高中生違反了校規被罰七天不上課家里呆著,家長咋辦?為方便聯系住校上高一的孩子,家長讓孩子把手機帶到了學校,一次同學借手機給家里打電話時被老師抓了個正著,手機沒收了,并讓孩子回家反省一周。這事兒發生在山東臨沂臨沭二中。作為家長,李先生認為學校可以批評孩子,但停課侵犯了孩子受教育的權利。希望能盡快讓孩子回去上學。對此,該校一位工作人員稱,“學校有明文規定,不準學生帶手機等電子產品到學校,平時老師多次強調,每個學生都十分清楚。”(3月23日正義網)
電子產品用多了確實能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使用手機等電子產品加以限制,確有必要。至于沒收的手機能否歸還,本文暫不評論,想重點說說停課的事兒。
高中生被停課的,并不少見,且爭議不小,大概原因有三。
一是高中不屬于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能不能對違規學生停課,有些模棱兩可。
二是針對停課,家長和學校立場不同,各有各的難處。作為前者,高中課業緊張,別說給孩子停一周,有時停一節課,補起來都不容易,停課回家反省對當事學生的心理和自尊,可能會造成不小的負擔。而學校為了維護教學秩序和管理有效性,對違規學生,必須要進行懲罰。與其他手段相比,就一般違規行為,停課簡單有效。
三就是目前對一些精力有限的高中老師而言,處理違規缺乏好方案。
那么如何解決這些困惑,筆者梳理了三個角度。
首先,停課是否涉及受教育者的權利?教育法第42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的權利。同時,第43條規定,受教育者應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權利義務相對等,不能只要求權利,不履行義務,這是常識。但違反了不帶手機的義務,能在多大程度上影響上課的權利,是問題的關鍵。
其次,停課能不能被拿來當處分?對此,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從教育宗旨出發,處理違規學生應把握春風化雨,重在說服教育的原則。
大部分高一學生未滿18周歲,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8條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
教育部在《關于高中建立學生檔案的暫行規定》明確,校級“處分”系指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并不包括“停課”。除了對極嚴重的開除,其他處分都在不影響學業基礎上進行。
其三,從一些高中校規制定情況看,并不提倡停課。比如,山東某中學曾規定“帶零食者停課三天”,后來當地教育局明示:“可以規定不讓帶零食,但停課處罰必須廢止”。山東聊城二中已出臺《關于嚴禁對違紀學生停課的規定》,明確老師不得隨意對學生進行停課,如果有違反,將受到學校相關懲罰。此可視為一種導向。
實際上,教育法第42條規定了受教育者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有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的權利。從保護孩子身心健康的教育目的出發,對待違規學生,還請學校多一些耐心,少一些粗暴簡單,就比如方便家長聯系住校生這事兒吧,開通一些渠道并不難,畢竟,讓家長和孩子保持一定的溝通,對孩子身心健康和學業有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