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8-04 07:06:43作者:佚名
建造師體制的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14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003年2月27日《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法的決定》(國發〔2003〕5號)規定:“取消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總監資質核準,由注冊建造師取代,并成立過渡期”。人事部、建設部根據國務院上述要求決定對建設安裝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施行建造師執業資格機制,頒布了《建造師執業資格機制暫行規定》([2002]111號)。
建造師分為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英語分別譯為:Constructor和AssociateConstructor.一級建造師,是一種建筑類執業資格,是兼任小型項目總監的前提條件。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推行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機制,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組織推行,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考試。建設部負責編制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和組織命題工作。輪訓工作根據輪訓與考試分開、自愿出席的原則進行。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且符合注冊條件的人員國家注冊建造師國家注冊建造師,經過注冊登記后,即榮獲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注冊后的建造師方可受聘執業。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屆滿前,要代辦重新注冊手續。一級注冊建造師可在全省范圍內以一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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