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戶口簿;
(2)住房證明:房產證,或購(租)房合同,或居住單位周轉房證明(需同時提交父親或母親在該單位的工作證);
(3)《計劃生育服務證》(藍印戶口兒童交父母在現居" />
更新時間:2021-09-17 13:13:05作者:admin2
1、戶籍(含藍印戶口)兒童:
(1)戶口簿;
(2)住房證明:房產證,或購(租)房合同,或居住單位周轉房證明(需同時提交父親或母親在該單位的工作證);
(3)《計劃生育服務證》(藍印戶口兒童交父母在現居住街道辦理的計劃生育證明)。
2、暫住戶口兒童:
(1)出生證或戶口薄;
(2)父母暫住證(一年以上)、申請學位兒童的暫住證;
(3)住房證明;
(4)父母在現居住街道辦理的計劃生育證明。
另外:屬于享受政府優惠政策人員的子女,在申請學位時除按上述要求提供資料外,還應出具享受優惠政策的相關證明材料。
擴展資料:
房屋租賃合同屬于財產租賃合同的一種重要形式,與一般財產租賃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房屋租賃合同是不動產租賃合同。以租賃物的種類為標準,租賃合同可以分為動產租賃合同和不動產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標的物的合同,屬于不動產租賃合同。
2、合同的相對性會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具體表現為:
①“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對房屋受讓人的限制。為保護承租人的利益,法律確立了“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根據該原則,在租賃期限內,租賃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變動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房屋受讓人繼續有效。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②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3、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房屋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