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3-22 20:09:38作者:佚名
三劍客
晚上十一點半。
忙碌了一天,作戰值班室終于空閑了。 值班科長一邊喝著方便面,一邊和值班服務員聊天。
按照規定,值班人員晚上10點后就可以回到生活區休息,但事實上,每天需要匯報幾十份表格和各種報表后,大家普遍很難按時下班。已完成。 因此,很多值班人員在緊張的一天之后,都會在晚上聊天,同時放松一下神經。
聊天的話題很簡單,要么工作,要么家庭。
今天的主題是探親假。
一
該科長說:“聽說家屬、孩子來部隊探親,可以報銷路費,而且不需要收據。規定還規定,家屬臨時來部隊探親,可以住宿。”最多 60 天。”
旁邊一位新婚的弟兄插話道:“雖然這是政策,但是用人單位會給家屬60天的假期嗎?除非他們不工作,哪家公司能給家屬60天的假期?那就好了。” “有一周的年假,而且一般都是法定節假日,我們還是要做好打仗的準備,就算來了,也呆不了幾天。”
我緩緩說道:“雖然60天不現實,但是30天的休假還是有基礎的。”
聞言,眾人都來了興趣,紛紛過來。
“2017年,我家人懷孕了,她的公司故意利用員工手冊刁難她,不肯給她休假。為了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在公司里查了三天政策規定。為了保護我的家人免受侵害,發生了爭吵并進行了激烈的爭辯。”
1981年3月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1981年3月14日國務院發布實施,《國務院職工探親待遇條例》(國務院國發[1981]36號)規定:第二條: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不與配偶同住、不能團聚的正式職工在公共假期可以根據本規定享有探望配偶的權利。 治療。 第五條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旅游假期期間,按照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六條 職工探望配偶、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旅費,由所在單位承擔。
同年3月26日,國家勞動總局發布《關于制定《國務院職工探親待遇條例》實施細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總勞保第( 81)12]規定:職工配偶為軍隊干部的,其探親假待遇仍按《勞動部關于配偶為軍官的職工是否享受探親假的通知》執行。 1964年7月27日發布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休假天數,按照《國務院關于休假的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休假天數執行。 1981年頒布《職工探親待遇》。
本實施細則中提及的1964年7月27日《勞動部關于配偶為軍官的工人、雇員是否享有探親假福利的通知》規定: 1.如果軍官已經享受了年度探親假福利,職工因特殊情況需要探親部隊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以享受一次性探親假。 休假天數最高不得超過國務院《職工回家探親假期工資暫行規定》第四條的規定。
規定還明確,節假日期間仍按標準支付工資。 探親所需的交通費、劃船費由職工自行承擔。 2、因工作需要,不能利用年假與所在地職工團聚時,職工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探親假和報銷路費、船費。理事會。 3、當年內,職工已享受探親假福利的,干部利用年假探親的,原則上退還職工原領取的旅費、船費。
《國務院職工探親待遇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探望配偶時,一方每年可享受一次30天的探親假。
二
盡管這些規定是從1964年到1981年實施的,距今已有數十年歷史,但從未有文件提出廢除它們。 即使在軍隊新政策中,家屬在部隊探親的路費也已經由軍隊承擔,地方單位也無需報銷。
但從眾所周知的情況來看,大多數軍人家屬并不了解這些政策規定,很少有人享受到其中提到的好處,更不用說相信這些政策規定能夠在部隊中順利實施。
軍人家屬的奉獻和艱辛,讓所有參與其中的人深有感觸。 國家早在半個世紀前就考慮過兩地分居所承受的相思之苦,為何至今還沒有實現? ? ?
從更大的范圍來看,可能是因為涉及到少數特殊群體,政策法規的普及程度還不夠,導致大家忽視了自己應該享受的福利待遇。 這也是福利待遇落實中的常見現象,也是可以理解的。 說實話,我們不愿意相信,但又不得不面對這樣一個事實:很多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其實都了解并掌握了這條規定,但出于自身利益或者管理需要,故作糊涂。 。 ,導致廣大軍屬難以享受政策關懷。
三
因此,對目前軍人家屬休假狀況提出以下幾點期望:
一是希望負責優撫福利工作的有關部門盡快梳理完善眷屬福利政策文件,做好宣傳普及工作。 比如,在征兵過程中納入軍人福利待遇,可以進一步增強軍人的榮譽感和幸福感。
二是希望盡快出臺配套措施,研究如何保障軍人家屬的福利待遇和合法權益。 比如,在努力落實軍人家屬休假福利時,客觀地說,單位在發工資的同時給軍人家屬一個月的休假,不夠人性化。 能否參照生育保險模式,為軍人家屬設立“探親保險”? 探親期間??,人力資源社會服務或民政部門發放工資等。
三是期待全社會的理解與配合。 讓軍隊成為受人尊敬的職業絕不能僅僅停留在口號上。 任何政策制度如果不落實就只是一紙空文。 希望軍人家屬所在單位能夠理解軍人家屬面臨的困難,提供盡可能多的人文關懷。
如果有一天,當軍人親屬高高興興地去部隊探親時,同單位的同事們可以羨慕地說:“我要是嫁給了一名軍人就好了”。 恐怕擁軍的效果是無聲勝有聲。
溫馨提示:軍人家屬探親假相關規定
一、已婚軍隊干部探親假規定:
1、干部與配偶分居,無法利用節假日團聚的:干部探望配偶的,政府每年報銷一次往返費用。 來隊探望干部的戀人每年可來隊一次。 如果當地政府無法報銷,往返運費可以由軍方報銷。 夫妻倆都是軍人,雙方每年都有一次探親權,路費和船費均由各自單位報銷。 干部探親假為30天,其中旅團級以下單位干部和其他直接帶部隊的單位干部(不含途中時間,下同)探親假為40天。 符合入伍條件的干部,享受40天探親假。
2、干部與配偶、父母分居三地,無法利用節假日團聚的,每年可探望配偶一次,路費、船費由政府報銷; 如果干部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路費和船費由政府報銷。
3、夫妻住在一起的去部隊探親一晚上幾次,干部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路費、船費由政府報銷。
4、夫妻因干部調動同居,其配偶不能隨動的,干部調動當年僅允許配偶一方享受探親待遇。 一年內符合探望親人和父母條件的,原則上給予一次休假(45天),按最遠地點報銷往返路費和船費。在途中; 如果不在途中,將單獨報銷。 父母與配偶同住的干部不再享有探望父母的特權。
5.每四年允許一次20天的探親假,并應在第四年安排。 如果家里有特殊情況,經組織批準,可以在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探訪,但下次探訪從第五年開始計算,不能按順序提前。
2、未婚軍隊干部探親假期規定:
1、探望父母的,每年由政府報銷一次往返交通費、劃船費,休假20天(旅團以下部隊干部和其他直接參加工作的干部為30天)率領部隊)。 如果每兩年放一次假,則假期為45天。 天空。
2、如利用假期探望父母并回家結婚的,僅報銷當年婚禮的往返運費,不再報銷探親的運費。 假期持續30天。 如果當地政府無法報銷他妻子當年參軍的路費和船費,軍隊可以報銷他一次。
3、干部未婚妻(夫)來部隊結婚去部隊探親一晚上幾次,路費、船費,當地政府無法報銷的,由部隊報銷。 但當年團隊探親的路費、船費不再報銷。
三、駐藏干部、志愿者休假和探親規定
駐藏部隊干部、士官休假探親,適用下列規定:
1、夫妻分居兩地的,每年報銷一次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費,報銷的項目列為“探親路費”。
2、未婚干部、士官每年一次報銷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按“探親路費”報銷。
3.夫妻均在西藏工作的軍隊干部,每四年報銷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按“探親路費”報銷。 每年可安排成都、蘭州兩個假期,可獲一張拉薩至成都往返機票(含隨行配偶及1名15歲以下兒童)或拉薩至蘭州、西寧往返地面交通費用報銷。 列出“差旅費”以供報銷。
4、節假日有關規定:節假日按照現役(包括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確定。 20歲以下的為60天; 20歲以上的為70天; 25歲以上的為80天。 駐扎海拔4500米(含)及以上的,額外增加20天。
5、因工作需要或者自愿未當年探親的,探親路費支付辦法按照全軍統一規定執行。
四、士官探親、休假規定
士官按照下列規定享受探親假:
1、未婚士官(離婚、喪偶士官)與父母不住在一起的,一級士官在任職期間享受兩次探望父母的假期,每次休假20天; 二級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假期為三十天。 ; 已婚士官與父母異地居住(含配偶為獨生子女且與公公婆婆異地居住的),享受20天探親假。父母每兩年一次;
2、已婚士官與配偶不住在一起的,每年可享受40天探望配偶的假期;
3、已婚士官與配偶、父母異地居住,其父母或者父母之一與配偶同居的,只能享受探望配偶假; 與配偶、父母異地居住的,一年內可以同時探望配偶。 探望父母的假期為 45 天;
四、未婚士官利用探親假結婚的,探望配偶的假按已婚士官的假處理,不得再享受探親假。那一年的配偶。
非部隊士官的配偶每年可以來部隊探親一次,停留時間一般不超過45天。 旅費報銷標準按照軍官配偶探親部隊有關規定執行。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士官探親、休假適用本規定。)
永遠記住,會有回響。 這是軍人家屬期待已久的探親假,我期待著很快見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