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9-26 08:21:43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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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一般每年10月中旬舉行,報名時間大約在4月初。中級、初級審計資格考試科目均為審計專業相關的綜合知識(宏觀經濟基礎、企業財務會計、企業財務管理、法律、審計理論與審計理論與方法、企業財務審計)。考試合格者可獲得人事部印制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全國有效。
審查組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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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人事部成立了全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審計考試辦”),在審計署、人事部領導下,負責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日常管理工作。審計考試辦設在審計署人事教育司。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具體組織實施和考試工作由審計署考試中心負責。為做好考試工作,審計署成立了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指導委員會。指導委員會由相關學科的專家學者組成,負責考試內容研究、考試大綱編制、考試政策咨詢和出題指導等工作。職責分工如下:
審核處:負責制定考試科目、編制考試大綱、組織考試題型、實施考試工作、統一規劃和組織或授權舉辦培訓等。
人力資源部:負責批準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題型;會同審計署檢查、監督、管理考試工作,確定考試合格標準。
各地區考試工作由當地審計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門共同承擔審計署考試中心,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區協商確定,具體事宜建議考生向當地審計部門或人力資源部門咨詢。
相關需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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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要求
1.基本情況
參加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制度,不違反財經紀律;
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從事審計、財務工作。
2. 申請條件
參加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取得大專以上學歷,從事審計、財務工作5年以上;
獲得學士學位,從事審計或財務相關工作4年;
獲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畢業,從事審計、金融工作2年以上;
獲得碩士學位,從事審計或財務工作至少1年;
取得博士學位。
以上學歷要求須為國家教委認可的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專業證書無效。
3. 香港、澳門登記事宜
根據人事部《關于港澳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辦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05]9號)精神,自2005年起,凡符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有關條件的港澳居民,均可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相應的專業考試。
香港、澳門居民報考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應當在報名時向報名點提交本人身份證明文件、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資格或者學位證書、相應專業機構出具的從事相關專業多年經驗的證明。
報名時間
報名通常于每年四月初開始。
申請流程
1.程序:參加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申請人應當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查同意后,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資格審查合格后,發給申請人準考證,申請人持準考證和身份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中央、國務院及其所屬單位人員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參加考試。
2.方式:考試原則上采取集體報名的方式。考生持本人身份證、畢業證原件及3張近期照片到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報名。各單位到指定考試中心領取《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審核發證登記表》和《審計署考試報名卡》,交由考生分別填寫。單位對其學歷、經歷進行嚴格審查并加蓋公章。各單位負責人持考生上述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考前資格審查及報名手續。
課程內容
1. 考試科目
中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科目為“審計專業相關知識”和“審計理論與實務”。
2. 考試內容
審計相關知識:內容包括宏觀經濟學基礎、企業財務管理、企業財務會計、法律等。
審計理論與實務:內容包括審計理論與方法、企業財務審計。
考試時間
1.考試日期: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原則上于每年10月的第二個星期日舉行。
(二)考試時間: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分為兩個半天,上午為“審計專業相關知識”,下午為“審計理論與實務”,兩個科目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
2015年中級審計師考試將于2015年10月18日舉行。
考場設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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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原則上應設置在地(市)級以上城市高校、中專學校或高考定點學校。考生人數相對集中,安排考點確有困難,確需在縣域設立考點的,須經省級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同意,并報國家審計考試院備案。
考試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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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大綱由審計署組織、制定、出版、發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審計署名義編寫、出版、發放各類考試用書和復習資料。
考試方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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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題目均為客觀題,其中“審計專業相關知識”考試題目包括: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混合選擇題、判斷題、綜合分析題;“審計理論與實務”考試題目包括: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混合選擇題、判斷題、案例分析題。
考試題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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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試卷均為客觀題貝語網校,請使用2B鉛筆在答題紙上填寫。
考試時考生需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卷筆刀、計算器(無蓋、靜音、無編輯或存儲功能)。
資質證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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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頒發相應級別的《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審計署聯合蓋章,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中級審計專業資格的外語要求另行規定。
紀律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取消其資格,吊銷其證書,并禁止其3年內再次參加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偽造、變造學歷、資格證書的;
(2)考試期間有違反紀律的行為。
繼續教育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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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審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審計署考試中心,應當按照審計署有關規定接受相應級別的繼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