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02-20 21:00:59作者:佚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市民執委會組織經院中小紅綠藍黑復印--------------------------------------------------------------------------------(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執委會第十一次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市民執委會組織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執委會第十一次大會于1989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發布,自1990年1月1日起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楊尚昆1989年12月26日第一條為了增強城市市民執委會的建設,由城市市民群眾依法代辦群眾自己的事情,推動城市基層社會主義民主和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依據憲法,制訂本法。第二條市民執委會是市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則它的抽調機關對市民執委會的工作予以指導、支持和幫助。市民執委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則它的抽調機關舉行工作。第三條市民執委會的任務:(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新政,維護市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市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惜公共財產,舉辦多種方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二)申領本居住地區市民的公共事務的慈善事業;(三)調處民間爭端;(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五)協助人民政府或則它的抽調機關做好與市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則它的抽調機關反映市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四條市民執委會必須舉行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可以興辦有關的服務事業。市民執委會管理本村民執委會的財產,任何部委和單位不得侵害市民執委會的財產所有權。第五條多民族居住地區的市民執委會,應該教育市民相互幫助,相互敬重,增強民族團結。第六條市民執委會按照村民居住情況,根據方便市民自治的原則,通常在一百戶至七百戶的范圍內成立。市民執委會的成立、撤銷、規模調整,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決定。第七條市民執委會由校長、副校長和執委共五至九人組成。多民族居住地區,村民執委會中必須有數量較少的民族的成員。第八條市民執委會書記、副院長和執委,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補選權的市民或則由戶均派代表補選形成;按照市民意見,也可以由每位村民小組補選代表二至四人補選形成。市民執委會每屆聘期兩年,其成員可以連選當選。年滿十八周歲的本居住地區市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念、教育程度、財產情況、居住年限,都有補選權和被補選權;并且,根據法律被抹殺政治權力的人除外。第九條市民大會由十八周歲以上的市民組成。市民大會可以由全體十八周歲以上村民或則戶均派代表出席,也可以由每位市民小組補選代表二至四人出席。
市民大會應當有全體十八周歲以上的市民、戶的代表或則村民小組補選的代表的過半數亮相,能夠舉辦。大會的決定,由參加人的過半數通過。第十條市民執委會向市民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市民大會由村民執委會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歲以上的市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戶或則三分之一以上的市民小組提議,應該召集村民大會。牽涉全體市民利益的重要問題,村民執委會應當呈請市民大會討論決定。市民大會有權罷免和補選市民執委會成員。第十一條市民執委會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市民執委會進行工作,必須采取民主的方式,不得逼迫命令。第十二條市民執委會成員必須遵循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新政,辦事公道,好心為市民服務。第十三條市民執委會依照還要設人民調處、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執委會。市民執委會成員可以擔任下屬的執委會的成員。市民較少的市民執委會可以不設下屬的執委會,由村民執委會的成員分工負責有關工作。第十四條市民執委會可以分設若干市民小組,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推舉。第十五條市民公約由村民大會討論擬定,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則它的抽調機關備案,由村民執委會監督。執行市民必須遵循市民大會的決議和市民公約。
市民公約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新政相排斥。第十六條市民執委會申領本居住地區慈善事業所需的成本,經市民大會討論決定,可以按照自愿原則向市民籌款,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區的獲益單位自籌,而且應當經受惠單位同意;收支賬目必須及時發布,接受市民監督。第十七條市民執委會的工作經費和來源,村民執委會成員的生活補助費的范圍、標準和來源,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則上級人民政府規定并發放;經村民大會同意,可以從市民執委會的經濟收入中予以適當補貼。市民執委會的辦公用房,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第十八條依據法律被抹殺政治權力的人編入村民小組,村民執委會必須對它們進行監督和教育。第十九條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組織,不出席所在地的村民執委會,并且必須支持所在地的村民執委會的工作。所在地的村民執委會討論同很多單位有關的問題,還要她們出席大會時,它們必須派代表出席,但是違反市民執委會的有關決定和市民公約。前款所列單位的員工及家屬、軍人及隨軍家屬,出席居住地區的市民執委會;其家屬雜居區可以單獨設立家屬執委會,承當市民執委會的工作,在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則它的抽調機關和本單位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家屬執委會的工作經費和家屬執委會成員的生活補助費、辦公用房,由所屬單位解決。第二十條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有關部委,還要市民執委會或則它的下屬執委會協助進行的工作,必須經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則它的抽調機關同意并統一安排。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有關部委,可以對市民執委會有關的下屬執委會進行業務指導。第二十一條本法適用于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所在地成立的市民執委會。第二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執委會可以按照本法制訂施行方法。第二十三條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實行。1954年12月31日全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執委會通過的《城市市民執委會組織細則》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村委會組織法--------------------------------------------------------------------------------第一條為了增強城市市民執委會的建設,由城市市民群眾依法代辦群眾自己的事情,推動城市基層社會主義民主和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依據憲法,制訂本法。第二條市民執委會是市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則它的抽調機關對市民執委會的工作予以指導、支持和幫助。市民執委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則它的抽調機關舉行工作。第三條市民執委會的任務:(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新政,維護市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市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惜公共財產,舉辦多種方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二)申領本居住地區市民的公共事務和慈善事業;(三)調處民間爭端;(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五)協助人民政府或則它的抽調機關做好與市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則它的抽調機關反映市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四條市民執委會必須舉行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可以興辦有關的服務事業。市民執委會管理本村民執委會的財產,任何部委和單位不得侵害市民執委會的財產所有權。第五條多民族居住地區的市民執委會,應該教育市民相互幫助,相互敬重,增強民族團結。第六條市民執委會按照村民居住情況,根據方便市民自治的原則,通常在一百戶至七百戶的范圍內成立。市民執委會的成立、撤銷、規模調整居委會選舉法,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決定。第七條市民執委會由校長、副校長和執委共五至九人組成。多民族居住地區,村民執委會中必須有數量較少的民族的成員。第八條市民執委會書記、副院長和執委,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補選權的市民或則由戶均派代表補選形成,依照住戶意見,也可以由每位市民小組補選代表二至四人補選形成。市民執委會每屆聘期兩年,其成員可以連選當選。年滿十八周歲的本居住地區市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念、教育程度、財產情況、居住年限,都有補選權和被補選權;雖然,按照法律被抹殺政治權力的人除外。第九條市民大會由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市民大會可以由全體十八周歲以上的市民或則戶均派代表出席,也可以由每位市民小組補選代表二至四人出席。
市民大會應當有全體十八周歲以上的市民,戶的代表或則村民小組補選的代表的過半數亮相,能夠舉辦。大會的決定,由參加人的過半數通過。第十條市民執委會向市民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市民大會由村民執委會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歲以上的市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戶或則三分之一以上的市民小組提議,應該召集村民大會。牽涉全體市民利益的重要問題,村民執委會應當呈請市民大會討論決定。市民大會有權罷免和補選市民執委會成員。第十一條市民執委會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市民執委會進行工作,必須采取民主的方式,不得逼迫命令。第十二條市民執委會成員必須遵循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新政,辦事公道,好心為市民服務。第十三條市民執委會依照還要設人民調處、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執委會。市民執委會成員可以擔任下屬的執委會的成員。市民較少的市民執委會可以不設下屬的執委會,由村民執委會的成員分工負責有關工作。第十四條市民執委會可以分設若干市民小組,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推舉。第十五條市民公約由村民大會討論擬定,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則它的抽調機關備案,由村民執委會監督執行。市民必須遵循市民大會的決議和市民公約。
市民公約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新政相排斥。第十六條市民執委會申領本居住地區慈善事業所需的成本,經市民大會討論決定,可以按照自愿原則向市民籌款,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區的獲益單位自籌,而且應當經受惠單位同意;收支賬目必須及時發布,接受市民監督。第十七條市民執委會的工作經費和來源,村民執委會成員的生活補助費的范圍、標準和來源,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則上級人民政府規定并發放;經村民大會同意,可以從市民執委會的經濟收入中予以適當補貼。市民執委會的辦公用房,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第十八條依據法律被抹殺政治權力的人編入村民小組,村民執委會必須對它們進行監督和教育。第十九條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組織,不出席所在地的村民執委會居委會選舉法,并且必須支持所在地的村民執委會的工作。所在地的村民執委會討論同很多單位有關的問題,還要她們出席大會時,它們必須派代表出席,但是違反市民執委會的有關決定和市民公約。前款所列單位的員工及家屬、軍人及隨軍家屬,出席居住地區的市民執委會,其家屬雜居區可以單獨設立家屬執委會,承當市民執委會的工作,在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則它的抽調機關和本單位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家屬執委會的工作經費和家屬執委會成員的生活補助費、辦公用房,由所屬單位解決。第二十條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有關部委,還要市民執委會或則它的下屬執委會協助進行的工作,必須經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則其它的抽調機關同意并統一安排。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有關部委,可以對市民執委會有關的下屬執委會進行業務指導。第二十一條本法適用于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所在地成立的市民執委會。第二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執委會可以按照本法制訂施行方法。第二十三條本法自1990年1月1日起實行。1954年12月31日全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執委會通過的《城市市民執委會組織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