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4-05-02 11:40:04作者:佚名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 運城學院設立招生委員會,負責全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計劃,討論重大招生事宜。
第五條 運城大學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實施招生及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 設在招生就業部,具體負責學校普通本科招生日常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 運城學院成立招生工作督導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學院督導室,對招生全過程進行督導。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七條 運城學院執行教育部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招生計劃總數運城學院學費,并通過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學校招生簡章、學校網站等方式向考生公布。
第八條 招生計劃分配總體思路:積極響應省委富民強省“六大發展”戰略,以需求為導向,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實施學校“應用型、本土化、教學型”的辦學定位和轉型提質工作要求穩定招生規模,注重內涵發展,建設人民滿意的大學。
第九條 預留計劃數量及使用原則
(1)根據教育部規定,我院預留計劃30個。
(二)預留計劃使用原則:當平行志愿省份考生人數多于實施計劃時,采用預留計劃進行招生。 所有預留計劃必須在入學完成前使用。
(3)預留計劃的使用必須經過集體研究決定,并由領導簽字,每項計劃的使用情況必須有記錄,可供檢查。 預約計劃全部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進行調整。
第四章 入場
第十條 運城學院實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生監督”的招生制度。 招生工作在省教育廳領導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各專業招生時,所有往屆生和應屆畢業生一律平等英語作文,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條 招生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有關加分、減分的政策規定執行。 在同等基準分數相同的情況下,優先考慮有政策加分的候選人。
第十三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公共外語教學只安排英語教學。 建議非英語語言考生謹慎申請。
第十四條 學校查閱考生檔案的比例控制在115%以內。
第十五條 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及相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文史類、理工類: (一)平行志愿申報省份:專業錄取原則為成績優先。 分數優先是根據各省提交的分數(含政策加分分數)從高到低依次滿足考生的職業抱負。 (2)非平行志愿申請省份:專業錄取原則為專業申請者優先。 如果考生提交的成績相同,則按照單科成績從高到低排序。 各科目按單科成績排序為:文史類:①語文; ② 數學; ③文科綜合; 理工科:①數學; ② 中文; ③科學綜合。
第十七條 專業調整原則:如考生所選專業不能滿足要求,優先調整分配專業,成績高的考生。 調整將參照考生第一專業選擇類別(普通或非普通),按順序調整至同類別專業。 無法滿足職業愿望且不符合調整要求的考生將被取消資格。
第十八條 美術類、視覺傳達設計類、環境設計類、產品設計類、體育類、播音主持藝術類、舞蹈類專業招生:按專業課程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錄取率由高到低。 音樂學、音樂表演專業招生:器樂專業優先錄取。 聲樂專業按照專業課程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專業課成績相同的情況下,文化類專業考生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錄取。
第十九條 本專科至本科及相應高等教育錄取規則:根據考生填報的志愿,按照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第二十條 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排隊錄取”的招生原則; 江蘇省遵循江蘇省同分排名規則。
第五章 學位證書
第二十一條 本科生畢業后符合運城學院頒發畢業證書條件的運城學院學費,授予運城學院畢業證書; 符合運城學院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運城學院學位證書。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學費、住宿費等應當嚴格執行山西省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
第二十三條 新生入學后進行入學資格審查。 學生在高考報名、考試、體檢等過程中通過弄虛作假手段取得入學資格的,學校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有國家獎學金、大學生獎學金、勤工儉學等多種資助方式。 同時,學生可以向原籍地申請信用助學貸款,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運城大學負責解釋。 國家招生政策調整時,以新的國家招生政策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2017年6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