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3-10-27 20:03:19作者:佚名
憲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省武裝力量。”這一規定表明,中央軍事委員會是國家最高軍事領導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民警軍隊、民兵組成。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隊是國家的常備軍,主要肩負防衛作戰任務,必要時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協助維護社會秩序;預備役軍隊平常依照規定進行訓練,必要時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戰時根據國家發布的動員令轉為現役軍隊。中國人民武裝民警軍隊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指揮下,肩負國家賦于的安全保衛任務,維護社會秩序。民兵在軍事機關的指揮下,肩負戰備值勤、防衛作戰任務,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由全省人大補選形成,對全省人大和全省人大常委會負責。全省人大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在全省人大閉會期間,全省人大常委會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全省人大有權撤換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中央軍事委員會作為國家武裝力量的最寬松導機關,其職能是領導全省武裝力量完成憲法賦于人民部隊和其他武裝力量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和努力為人民服務的神圣使命。依據國防法的規定國家軍事委員會,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省武裝力量,行使下列職權:(一)統一指揮全省武裝力量;(二)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三)領導和管理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建設,制訂規劃、計劃并組織施行;(四)向全省人大或則全省人大常委會提出提案;(五)依照憲法和法律,制訂軍事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六)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體制和編制,規定總部以及軍區、軍兵種和其他軍區級單位的任務和職責;(七)根據法律、軍事法規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賞罰武裝力量成員;(八)批準武裝力量的裝備武器體制和裝備武器發展規劃、計劃,協同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九)會同國務院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十)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國務院籌建國防部,一切須要由政府負責的軍事工作,則經國務院做出相應決定,通過國防部或以國防部的名義組織施行。國防部在接受國務院領導的同時也接受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須要國防部申領的事宜,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總武器部份別申領。
1.國家中央政府中負責執掌國防與部隊事務的軍事部門。一般隸屬于政府首腦國家軍事委員會,也有直屬武裝力量最高統帥的。現今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中央政府都設有軍事行政機關,但名稱、職權和組織機構不完全一樣。在名稱上,多數國家稱國防部,有少數國家稱“人民武裝力量部”、“軍事部”、“防衛廳”或其他名稱的。在組織上,通常設主任或重臣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或重臣一般是中央政府和國防決策機構中的重要成員,由士官或文官兼任,也有由首相或首相擔任的,部內一般設有若干業務部門。在職權上,多數國家的國防部全面負責國防事宜及各類武裝組織的建設和作戰指揮;有少數國家的只負責指揮和管理部隊,或只負責部隊的行政事務,還有僅負責外交事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創立后,于1954年9月籌建國防部,隸屬于國務院,主要負責國防建設方面的具體工作。國防部的各項工作,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和總后勤部份別申領。現任市長有彭德懷、林彪、葉劍英、徐向前等